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系争增资行为导致原告持股比例和股权价值被稀释,该增资是否构成被告控股股东滥用股权、损害小股东利益。判决认为:首先,该次增资确实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为,被告泰富公司的增资并未按照当时公司的净资产额进行,而是按照大大低于增资时公司净资产额的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增资,这一方面稀释了原告地持股比例,另一方面降低了原告的股权价值。其次,此次增资虽然再程序上不违法,也不违反章程,但缺乏正当理由、不公平。一方面,两被告均未能能公司的增资决策做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此次增资未能客观、公正地对被告泰富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必要的审计、评估,致使原告的股权价值蒙受了巨额损失。因此,系争增资行为既缺少正当理由,也在客观上造成原告不应有的损失,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2008)沪二中民三商字第238号
王军P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