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训诫,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为有权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的训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种手段。下列情形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人员予以训诫: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37条规定: “……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5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2-《拘留所条例》
第23条规定:“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1)哄闹、打架斗殴的;
(2)殴打、欺侮他人的;
(3)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4)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5)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36条规定:“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
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45条规定:“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4)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5)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信息的;
(7)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5- 《信访条例》
第4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6-《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36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1)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2)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
(3)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权利的;
(4)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5)预谋或者实施自杀、脱逃、行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