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1)

第一章 公平的正义

在这导论性的一章中,我将概述我试图构建的正义论的一些主要观念。这种概述是非正式的,是打算为随后较详细的论证引路,因而这一章与后面的讨论之间不免会有某些重叠之处。

罗尔斯在开篇就阐述了他的论证逻辑:

1)描述正义在社会合作中的作用,简要说明作为正义的主要对象的社会基本结构

2)提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的主要观念,提出一种使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变得更为概括和抽象的正义论;

3)社会契约被“最初状态”的解释所取代,这一状态把某些旨在达到一种有关正义原则的原初契约的程序限制条件结为一起;

4)论及古典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直觉主义的正义观,考察这些观点和作为公平的正义观之间的某些区别;

5)确立一种正义论,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的理论。



SECTION I 正义的作用

罗尔斯开宗明义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正义在这里构成了社会制度评判的标准,

(正义和道德:罗尔斯觉得正义是社会的首要德性,所以正义观是最重要的道德观)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也不能被社会利益所侵犯。

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成为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偶有余地补偿驾驭少数人的吸收。

(否定的是功利主义。)

因此,正义社会中的平等公民的自由是确定的,因为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外力。

对正义和真理的强调来自于我们的道德直觉,罗尔斯正是为了说明基于这种道德直觉而构建的正义原则而建立的正义论。

首先要考察的是正义原则的作用。

为使观念确定起见,让我们假定一个这样的社会,这个社会是由一些个人组成的多少自足的联合体,这些人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都承认某些行为规范具有约束力,并且使自己的大部分行为都遵循它们。

让我们再进一步假定这些规范标志着一个旨在推进所有参加者的利益的合作体系。

这一体系不仅具有利益一致的典型特征,也具有一种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

a.社会合作使所有人都有可能过着一种比他们独自生存都更好的生活;

b.在生产利益的分配上又有着冲突。

——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

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原则

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正义观:这种用于解释的原则理论在遵循这种以此为基础的分配原则的社会中被确认为是正义的。)

面对不同的分配方式和社会正义原则,罗尔斯提出了他所认为的“良序社会”(well-ordered)

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

具体来说,这样的社会需要具有如下特征:

a.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b.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

良序社会中的个个体共同遵循同样的正义原则,他们因这种共同的正义感相聚,也通过对这样一种正义原则的遵守来评判社会活动。

一种公开的正义观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个体的基本条件。

当然,现存的各种社会形态何少在这个意义上是组织良好,正义问题似乎永远没有定论。

但是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说,他们每一个人都有一种正义观(a conception of justice)来决定心目中的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有着不同的分配方式就预示着这个社会有着不同的社会正义原则。)

这样,我们就可以将正义概念(the concept of justice)看作有别于各种不同的正义观(conceptions of justice),看作这些不同的原则、不同的观念所共有的作用所指定的。

(正义概念是不同正义观和正义原则所重叠的,各种正义观念和原则的最小公约数被罗尔斯视为正义概念。)

因此,那些有着不同正义观的人就可能会同意: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不以个人未区分,当规范是社会利益冲突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

这些概念之所以会被不同正义观的持有者所接受,因为这一概念给每个人都留有余地,是他们可以根据她所接收的特定正义原则进行解释。

(权利义务的平等分配,社会矛盾冲突的平衡,这是所有正义原则都追寻的正义概念,但在实际的理解上不同,比如说通过不同的政治制度或者是不同的政治构想,因此从同样的正义概念出发形成了不同的正义概念。)

显然,正义的概念与正义观之间的这种区分并不能解决任何重要问题,它只是有助于使我们辨识社会正义原则的作用

正义观的统一标准并不是人类群体的唯一先决条件,毕竟还有其他社会基本问题。

在这一过程中,罗尔斯对个人生活计划和社会正义原则的之间的关系进行阐释:

a.个人生活计划由此就需要相互调整,从而能够和谐的生活在统一生活中。

b.个人生活计划的的实行应当导致以有效率的和与正义一致的方式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

c.社会合作的计划必须是稳定的。它必须多少有规律地被人们遵循,它的基本规范自动地起作用,一旦有违反的现象产生,稳定性的力量就应出来防止进一步的违反和促进原来安排的恢复

(个人的行为和公共领域之间的密切关系,罗尔斯是基于个人的山观念构成社会的正义原则和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观念。在密尔对于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划分的基础上,他主张的是如果私人领域的生活计划没损害他人或者是公共的利益,后者就无权反对个人生活计划的执行。)

这三个问题与争议问题密切相关,缺少了统一的正义标准。

个人要有效地协调他们的计划以保证坚持那些相互有利的安排显然就会困难得多。

因此,罗尔斯指出:

尽管正义观的特定作用就是指定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恰当的分配份额,但是一种正义观发挥这些作用的方式必然要影响到效率、合作和稳定的问题。

(其实感觉应该是按照既然……就……的关系来说,用尽管太奇怪了。附上原文供参考)

(So while the distinctive role of conceptions of justice is to specify basic rights and duties and to determine the appropriate distributive shares, the way in which a conception does this is bound to affect the problems of efficiency, coordination, and stability.)

一般来说,我们不可能仅仅通过一种正义观在分配方面的作用来把握它,还必须考虑它的更为宽广的联系。

——即使正义是最重要的,但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种正义观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可取是因为它的广泛结果更可取。

(他在这里想要说的是正义除了分配之外还和社会制度中的其他要素有关。第一个正义具有优先性不是只单纯的作为一种价值观的正义,而是分配正义,不能只讲分配正义,有的时候还需要看其他要素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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