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第一卷杂谈——论比较的前提

我们往往喜欢将某物与另一物做比较,比如甲比乙强或甲不如乙,这个比较的前提必须是同一口径或者同一单位的比较。常听人说人比人得死货比货得扔,这是一种常见的错误用法。人比人得死,是以什么单位来做比较,金钱身高体重还是什么,不可能一个人在所有方面不如另一个人。货比货也是同样道理,是在质量价格还是哪个纬度在做比较,质量差的货难道一无是处吗?

(见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page12。

他们忽略了,不同物种在未还原为同一单位以前,不能有量的比较。不同物种的量,必须当做同一单位的表现,方才是同名称的,才是可以同单位计算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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