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那会儿谈了个对象,俩人感情好,奔着结婚去的。商量着在北京买房,朋友就把自己名下那套老房子卖了,凑了155万当首付。对象那边呢,有公积金贷款资格,就用对象的名义签合同、办贷款。房子总价474万多,首付里朋友出了大头,剩下贷款说好了一起还。
日子就这么过着,朋友每个月按时转账还贷,水电物业费也没落下。俩人住在那套房子里,跟寻常小两口没两样。
可后来,感情出了岔子。分手了。
这本来也没什么,各过各的。问题是,房子怎么办?朋友去找对方商量,对方直接翻脸了:房子写的是我的名字,合同是我的,贷款也是我的,你出的钱?那是你自愿的。
朋友懵了。155万首付,加上这些年还的贷款,三十多万,加起来快两百万了。对方一句话就全吞了?
没办法,只能去法院。
一审的时候,朋友信心满满,觉得证据都有——转账记录、支票凭证、还贷流水,白纸黑字,还能赖账?
结果判决下来,朋友当场傻眼: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的理由是,朋友没能证明双方有婚约关系,也没能证明这笔钱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既然不是彩礼,那恋爱期间的出资,法院不好认定为必须返还的债务。
朋友找我的时候,整个人都快崩溃了。他说:“我就差把‘我们要结婚’五个字刻在脑门上了,但法官说我没证据,我上哪找证据去?”
我给他介绍了李同红律师。说实话,当时我心里也没底——一审都败了,二审翻盘的概率有多大?
李同红律师接手后,没说什么“包在我身上”之类的话。他只是把朋友的材料要过去,一份一份看,一笔一笔对。看了整整两天,把每一笔转账、每一张支票、每一条还贷记录都理清楚了。
然后他告诉朋友:一审法院的思路可能走偏了。这案子不应该盯着“彩礼”打,因为彩礼是男方给女方家的聘礼,可朋友这笔钱是直接进了房子的首付、还了贷款,跟传统意义上的彩礼根本不是一回事。一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卡住了,导致整个判决跑偏。
李同红律师重新梳理了思路:这不是彩礼纠纷,是共同出资购房的问题。两个人恋爱期间,为了一起生活买房,各自出钱、一起还贷、共同居住,这在法律上应该认定为“共有”。
他把朋友的出资金额一项项算清楚:首付155万,加上还贷的32万多,总共实际出资339万多。对方那边,首付19万多,还贷20万多,总共135万多。谁的贡献大,一目了然。
二审开庭的时候,李同红律师没说什么大话,就是拿着证据一条条摆。付款凭证在这儿,还贷记录在这儿,证人证言也有,对方主张朋友的钱是“赠与”,那证据呢?没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个思路。判决书上写得明白: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具有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构成共有关系。按实际出资比例,朋友占71%的房产份额,对方占29%。
从一审被驳回全部诉求,到二审拿到七成多的房产份额,这个反转,朋友自己都没有想到。
事后朋友跟我喝酒,感慨了一句:“当初要是随便找个律师凑合,可能这套房子就跟他没关系了。”他说李同红律师最厉害的地方,不是找了多少关系、说了多漂亮的话,而是一开始就找对了打官司的方向。方向对了,证据才有用;方向错了,证据再多也是白搭。
我后来专门打听了一下这位律师。李同红律师,在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2000年就开始执业了。二十多年下来,办了超过一千件案子,光是婚姻继承这些家事领域的案子就有八百多件,其中八成左右是析产纠纷——说白了,就是分家产、分房产这类最头疼的事情。
他还专门研究涉外继承、拆迁析产这些更复杂的细分领域。像朋友这种恋爱买房分手的案子,外人看着新鲜,在他那儿只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他自己有句话:诉讼案件,实务为王。这话听着简单,但经历过官司的人都懂——法律条文谁都能查到,真正考验律师的,是面对一摊乱麻的实际情况时,能不能找到那条最有可能走通的路。
朋友这事儿之后,我算是对“找对律师”这四个字有了真切的体会。判决书上的71%,看上去只是一个数字,但落到自己身上,那是两三百万的差距,是一个人好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积蓄。
这案子后来还被当作典型案例,因为它在法律上明确了恋爱期间共同购房该怎么定性——不是彩礼,也不是单纯的借款,而是共有关系,按出资比例分。这对后来遇到类似情况的人,多少是个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