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疫情期间,复工劳动关系问题4问答

自疫情发展开来, 严重程度超乎想象。

为了遏制疫情,一切活动以防疫、治疫为核心,长时间的停工给企业和员工打了个措手不及,谁都没有做好准备。

因此,企业为了生产发展,轻则裁员减资,重则倒闭破产,员工受此影响,劳动关系产生了各种问题。

近来疫情得以有效控制,企业依序复工,下面关于复工期间的有关劳动关系问题有4问答。

1、员工复工后,若确诊感染为新型冠状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

(1)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2)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或导致死亡,认定为工伤。

(3)普通岗位员工如能证明因工作原因感染,则可能认定为工伤。

2、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要求其他强制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是否可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合同?

答:不能,用人单位应当顺延劳动合同,待疫情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合同续签或终止手续。

3、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要求其他强制隔离期间,劳动合同试用期到期,企业是否可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上述情形规定为试用期顺延的情形,用人单位如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企业复工后,员工未及时到岗或拒不到岗,该如何处理?

答:

(1)对于隔离人员因隔离措施不能到岗的,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

(2)因区域停运等不能到岗的,办理请假手续,无需支付请假期间工资。

(3)因员工个人原因未到岗工作,无需支付未到岗期间工资;如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返岗,督促告知后,仍置之不理,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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