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陷阱]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是经营者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实施了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而经营者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从事了商品的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也属于经营者的范畴,本案中张某利用其软件实施了播放广告取得收益的经营行为,属于经营者,B项错误;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所以“公平、诚信、法律和商业道德”是区分不正当竞争和正当经营的关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产品的正常运营,且谋取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能以“有利于消费者”来掩盖这一不诚信的行为,所以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而非合法行为,A项错误,C项正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混淆行为)、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是被害者的实际损害→侵权人的侵权所得。所以当甲公司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时候,可按张某的侵权所得,即向乙公司收取的报酬确定赔偿金额,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