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罗马最初采用的一直都是习惯法。
我们今天对习惯法的定义,严格来说并不属于法律一类:独立于国家法律之外,依靠社会力量,具有一定强制性行为规范的总和。现今世界上,仍然在使用习惯法治理国家的,只有非洲的一些国家。但在古代,很多欧洲国家都经历过漫长的习惯法治理时期。
习惯法的优缺点十分明显:优点是,在习惯法的治理下,“人情味”更浓,某些时候会偏向于从轻处罚;缺点就是,习惯法受“人”的影响很大,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很容易因个人主观感情的倾向而对相似性质的案件下完全不同的结论。
“人”在习惯法中的过高影响力,加上东罗马帝国中贵族的高贵地位,导致习惯法成为了贵族手中的剥削工具。平民没有话语权,对习惯法的了解不如贵族深刻,只能任由贵族随意更改对习惯法的解释。
司法权和法律的解释权被贵族等上层阶级垄断,平民没有发声渠道,久而久之必定会引发社会治安不稳的现象。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稳定,罗马的统治者开始推动成文法典的形成和发展。
和习惯法相比,成文法典显然是一种更加规范的法律。习惯法只是一种习俗,同一内容会有不同的解释,但成文法典将这些内容落实到了纸面上,贵族不再对法律拥有绝对的解释权。
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十二铜表法》,这部成文法典也被称为罗马全部公法和私法的源头。
成文法典的出现,并没能完全改变平民的生存状况,《十二铜表法》本质上,仍然是贵族阶级制定的,维护他们自身利益的一部成文法典。早期的成文法典,几乎都没办法逃开这样的先天阶级限制。
《十二铜表法》出现之后,罗马的统治者还出台过很多成文法典,只不过这些成文法典既没能形成一定规模,也没能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直到查士丁尼上台后,罗马的法律体系才开始在他的努力和引导下渐渐完备起来。
查士丁尼在位期间,最大的动作就是推动法学家们编纂法律和在宗教上的一系列政治措施。
罗马法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典,有着几百年的历史,经历了很多阶段,出现了很多问题,
现实因素迫使查士丁尼多次对法学著作整理编纂得到《民法大全》
查士丁尼初上位后的六七年间,带领法学家们编成了三部法律文件:《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总论》。这三部法律文件,包含了极多的内容,已经形成了简单的法律体系内容。
《查士丁尼法典》对统治阶级的权利和义务、刑法、行政法等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按照不同时期的时间顺序将不同皇帝颁布的法律进行了统一的归纳整理。
《学说汇纂》主要是对之前的法律著作和学说等进行的汇总,包含了很多法律名词的定义和阐释。这部法律文件的进步性在于,它将和当时的社会背景相悖的部分进行了删改,而非单纯地整合归纳,和之前法学家们的整理相比,实用性更强。
《法学总论》是关于人法、资产相关问题、侵权问题的一部著作,这是在之前的法学著作《法学阶梯》的基础上编纂的。《法学阶梯》是一部融合了罗马法全部原理精髓的法学著作,在罗马法的历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这三部法律文件,几乎涵盖了全部生活中可能需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配套使用起来十分方便。而且这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太过广泛,以至于之后查士丁尼并不需要再设立新的法律作为补充。
一段时间后,查士丁尼将一些有了新的变化的法律问题重新规划后,编纂了《新律》。《新律》中并没有太多的新内容,只不过是对之前法律文件内容的解释补充说明。
这四部法律文件,被合称为《国法大全》,也有人称之为《民法大全》。这是罗马法发展历史上的巅峰时刻,也是最重要的一部代表作,对于后世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世的立法、司法程序、法学思想,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民法大全》的影响。
这部著作撑起了当时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为当时罗马帝国的日常法律工作提供了一个可以参考和执行的对照标准。对后世的相关行业发展,必定也有着引领性的作用。
总之,《民法大全》在罗马法的发展史上,更是里程碑一般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