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立法精神及相关条款也充分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和关爱。今天是3·8女神节,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女神们权益保护的规定。
一、打击性骚扰的规定
同事老王给我发一些“不可描述”的图片对我性骚扰,我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民法典》生效之后,违背他人意愿,采用“文字、图片”等非实际接触的性骚扰,受害者可以向单位进行投诉,也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单位要承担合理预防和保护义务,否则也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有防止性骚扰义务,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含义。
一是上述单位应该采取措施预防性骚扰的发生,例如在办公场所的设置上,采用透明隔断设备,空间开放,避免给性骚扰提供空间等;
二是应该妥善处置有关性骚扰问题的投诉,不能以影响团结、妨碍工作等为由放任不管甚至故意掩盖;
三是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到防止性骚扰应是有关单位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老公背着我一个人在外面赌博欠下巨额赌债,这些赌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根据《民法典》,赌博产生的债务并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所负的非法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并吸收了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或者另一方追认)
(二)以个人名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三)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的债务,需要债权人来举证证明。(这一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给债权人提出了举证要求。)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于婚内女性权利的保护,1064条将成为女性保护自己合法财产权的有利武器。
三、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
结婚后为了抚育子女照顾双方老人,我辞去了工作做家庭主妇,我现在想离婚,我承担那么多的家务劳动可以得到补偿吗?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如今我国社会的婚姻关系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仍然占据主导,女性往往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做出更多付出,这就意味着女性是家庭生活中贡献较多的一方。
离婚时可以据此请求补偿,实则是对女性为家庭做贡献的一种认可和肯定。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实施前,《婚姻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表示,承担家务较多的女性主张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民法典》的规定删除了这一前提,这样的改变无疑更符合我国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对于这一类女性的保护范围,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这一类女性的婚姻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出轨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老公出轨妻子应冷静下来,切勿一哭二闹三上吊,积极取证,离婚时请求赔偿。出轨的伤口无法用金钱来弥补,但是应该让他付出代价。
四、婚姻自主的规定
《民法典》1046、1052条,将“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作为结婚的必备要件,不符合这一要件形成的婚姻关系,属于受胁迫婚姻,受到胁迫的一方享有对婚姻的撤销权。
《民法典》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为保障重大疾病患者缔结婚姻、组成家庭权利的享有和实现,
从而赋予自然人平等享有缔结婚姻、组成家庭、享受天伦之乐的权利,不再因一方是否患有重大疾病而有所区别。
但同时确立重大疾病患者结婚登记前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以此保障另一方知情选择,做出真实的结婚意思表示,以实现其婚姻自主权。
对于隐瞒本人重大健康状况,使对方不知情并与之结婚的,则赋予受到欺瞒的一方享有婚姻撤销权。
《民法典》1054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赋予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其受到侵害的权利给予救济。这是我国结婚制度对自然人婚姻自主权平等保护与救济规则的巧妙结合,更讲究科学和尊重人性,有利于权利保护落实到位。
五、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相比于现行的《婚姻法》中的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分别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第1091条增加了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将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这意味着上述法条中没有明确列举的“婚内出轨”“沉迷赌博”“吸毒”等对婚姻关系存在影响的过错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有望成为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如有上述情形发生,女方应当采取合法手段积极收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为日后损害赔偿的请求提供支持。
六、离婚冷静期规定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也是《民法典》新增的一个条款,意义在于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随时撤回离婚申请。
并且,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仍坚持要离婚,要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中主动申请颁发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这一规定给予夫妻双方更长的思考、反思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双方因为冲动而离婚,给予双方改过自新的机会。
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对于婚姻应该是充分尊重和珍视的,而一份圆满的婚姻本身就是对于夫妻双方的心灵和生活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