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0)宁02民终20号
2015年8月25日,李怡某收到QQ名为“陈总”加入申请,未核实对方信息误以为公司老板,在该“陈总”要求下转款18万元。同日,李怡某应“陈总”要求办理3.5万元电汇手续时,被公司发现冻结支付。2018年4月该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引起本案诉讼。法院认为李怡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财务审批流程及财务人员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票、章一人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判决李怡某对损失承担60%责任,公司承担40%责任。
案例二:(2018)粤18民终2220号
2017年5月20日,陈卫某收到QQ名“胡某”的信息,误以为公司老板,“胡某”要求其向指定银行账户支付12万元,后陈卫某电话向胡某本人询问,发觉被骗后报案。6月16日,公司以陈卫某侵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裁定驳回。该公司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2018年2月5日,陈卫某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提出已提请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再次裁定驳回。9月17日,二审法院再次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以侵权之诉进行审理。最终两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陈卫某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经常与股东胡某以QQ进行交流,2017年5月20日的付款行为,是根据以往的操作惯例进行,该行为属于陈卫某在公司财务体制下履行职务的结果,其行为并无过错,不构成陈卫某违法侵犯公司财产的事实。公司要求陈卫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三:(2019)皖01民终7585号
2018年5月3日,彭某某在财务室接到称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电话,有一笔款项需转账到公司提供对公账户,要求彭某某添加该QQ,之后该QQ同时把彭某某和昵称为公司法人的“刘丽某”QQ拉进讨论组。之后昵称“刘丽某”QQ通过讨论组中的临时会话功能与彭某某沟通联系,要求彭某某根据对方提供的账号退还一笔49万元的保证金,彭某某随即通知出纳陈某某从刘丽某个人账户转出49万元。5月9日,公司发现该笔49万元款项被骗后报案。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彭某某支付公司赔偿款6.5万元裁决。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该公司平时多用电话或微信通知彭某某用两股东个人账户转账。彭某某在履职过程中对大额转账项目没有尽到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存在的过错已经达到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程度。该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着财务人员仅凭电话或微信指示而无严格的审批手续即可直接转账以及财务混同等情形,存在较大的管理疏漏,直至六天后才发现报案,亦存在自身过错。最终两审法院维持仲裁委确定的6.5万元赔偿。
争议焦点:
一、该类型案件是劳动争议还是一般民事案件?
笔者认为该类型案件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方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为劳动争议。另一方面,如按照一般民事案件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劳动者将成为侵权之债的债务人,单位则成为债权人,但实际上该类案件是电信诈骗嫌疑人利用公司财务体制上漏洞实施侵权行为的结果,这对劳动者显然不够公平。
二、单位能否向财务人员请求赔偿?
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如财务人员无过失或已尽审慎职责,应属公司经营风险,不宜归责于财务人员,以防止公司恶意转移经营风险;如财务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宜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7月3日,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16个问题的最新解答“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为处理该类问题提供了参考。
三、财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笔者认为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根据财务人员过错程度、公司或其他配合履职员工有无过错等原因力比例、损失大小、劳动报酬水平、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等因素综合确定,不能把属于企业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扩大由财务人员承担。
凤语言法:
笔者在编辑本文过程中,查阅了一些此类案件,发现向受骗财务人员索赔的企业多数是中小企业,受骗员工被判担责的比例很高,但被判赔偿额通常在实际损失50%以下,具体取决于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法官有较大自由裁量权。通俗而言,如果员工没有严格按照明文规定的流程,或者接到QQ发送的转款指令后,没有做最基本核实就仓促转款,属于重大过失。目前此类案件仍时有发生,笔者建议,企业则需完善管理制度,给予员工必要培训,严格规范财务操作流程,确保制度规定能有效贯彻执行;财务人员一定要具备较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
欢迎大家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