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违规倒推购物车摔伤儿子,却怪超市没提醒,超市是否应担责?

北京晨报报道(女子倒推购物车摔伤儿子 向超市追责:没有人提醒我),某曹姓母亲带两岁十个月儿子前往萧山某商场购物,在坐自动扶梯时把儿子放手推车里,倒推着儿子,结果因手推车翻倒致小孩受伤住院。

其后,该母亲认为,超市方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要求超市担责,但是超市则称已经到通知提醒义务,并且在拿小推车处也有告示不能让小孩子坐在手推车里,小推车上也有警示标语不得让小孩坐在小推车里。

小朋友受伤情况

现在廖律师就给大家分析里面的法律知识。

超市对小孩是否具有监护义务?

答:超市不具有监护义务。法律规定,小孩的父母为其监护人,所以虽然小孩和母亲都在超市购物,但是超市与小孩子之间不构成监护的关系,其监护关系依旧在其母亲身上。因此其母亲应当对小孩子尽到看管、照顾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监护义务

超市是否有义务告知小推车使用规范及电梯乘坐须知?

超市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因此属于营业场所。对于营业场所等人流量较大的地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警示、告知等措施,以确保超市内所有人员的安全,这就是常说的安保义务。例如,尽到足够的通知义务,在墙上、小推车上的显著位置做到足够的警示、告知义务,提醒大家注意安全,在广播中告知相关的安全须知等。在本案中,超市在小推车领取处的墙上以明显的标识悬挂了小推车使用须知,也在小推车内以图示方式告知曹某,在乘坐电梯时,电梯墙上也张贴了电梯乘坐须知。但是至于超市是否在电梯旁张贴了“请正确使用手推车,禁止倒推、逆行等不安全行为”以及在广播中告知坐电梯禁止事项,现有材料不得而知,双方也有争议。

超市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廖律师认为,就目前证据而言,尚无法判定超市在电梯墙上是否张贴告知以及在广播中告知乘坐电梯事项。这个事情也很好证明,直接调取超市的监控录像即可。

如果能够证明在事故发生时已有以上措施,那么廖律师认为超市已尽到足够的通知义务。反之则没有尽到足够的义务。

依照法律规定及现有证据,不管超市是否在电梯墙上张贴告知或在广播中及时告知行人注意安全,曹某对该事件的发生都必须承担主要的责任。廖律师认为,从一般人的角度,都知道,乘坐电梯时应当注意小孩安全。况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乘坐扶梯时,比如去乘坐地铁、高铁时有时会有电梯,这时候都会收到注意通知,让行人注意安全。而且,一般人都知道,购物车不能够倒推。更何况曹某作为监护人,对小孩子更应当做到监护的义务,在小孩子车翻了之后都还没有意识到,这明显监护义务不到位。而且曹某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而强行为之,苦果只有自己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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