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7还是0分,看来行政法真的很可恶


(1)对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后果为“溯及既往失去效力”。在该行为被撤销前,该行为与合法行为一样,法律允许其产生法律效果。但行为撤销后,被撤销的行为会被视为自始无效,发生的法律效果要追溯到行为的起点处,如果相关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溯及既往失去效力”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辛辛苦苦一整年,一夜回到解放前”。与可撤销行为不同,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可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2)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终止有多种原因。为某人设定专属权益的行政行为,因此种权益为该人所专有,自然应随着该人的死亡而终止。当然,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指其效力的终止及相应权益的终止,并不指此人曾享有某种权益事实的消失,C项正确。(3)只有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行政行为无效,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才有权主张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除此以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可撤销行为不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并没有时效上的限制,任何时候均可主张。综上,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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