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托邦》——[英]托马斯·莫尔,在书的最开始通过谈话讲述了一个不合理的社会,仅仅是列出了一点相关的议题,有关法律、经济、公有制和私有制。书籍大约于1516年出版,不合理的社会章节中许多议题都与当时英国的社会现状相对应,借此来叙述作者的一些人文主义关怀。我想简单聊一聊其中一个经典的议题,盗窃罪的处罚议题,仅记录一些拙见,作为读书笔记。
1、议题内容
正: “......让那些因为贫穷而被迫盗窃的人和现在还在流浪或者担任无用仆人最终也会成为盗贼的人得到工作。如果不采取措施来对付这些罪恶,而一昧的吹嘘对盗窃行为的严厉惩罚是徒劳无益的......如果你们的公民受到不良教育,从小就行为腐化,然后因为他们最初受到的教育使他们犯下罪行而惩罚他们,那么除了先让他们成为盗贼然后再惩罚他们以外还能得出什么结论呢?”
反: “......我很想知道你为什么认为盗窃不应该判死刑,或者你会提出其他对社会更有好处的惩罚措施。因为,既然死亡都不能阻止偷盗,如果盗窃犯可以确保自己的生命安全,那么还有什么可以制止坏人呢?相反,他们还会把减轻刑罚看作鼓励而让他们犯下更多罪行。”
合:[提出了一系列构想的制度,大概就是服劳役,引入犯人互相监督与检举的激励系统等具体措施,这里算是当时作者给这个问题的回答,有兴趣的可以阅读原文。]
2、关于正题
对盗窃行为进行严厉惩罚这一观点采用了严厉刑罚来对社会公民进行威慑,迫使人们在相关问题上权衡利弊,从而减小人们盗窃的可能。说这是徒劳无益的过于极端化(结合当时的社会环境不极端),这种严厉惩罚的确会对部分公民(较理性的)起到良好的作用,然而连个人都有非理性的部分,何况是对社会的整体公民来说,书中的严厉惩罚已经失去了对盗窃行为的衡量能力,均进行死刑处理,这样的话社会公民的非理性部分反而就会被刑罚放大,那么这种威慑就变化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作用与预期效果相反。
先让他们成为盗贼然后再惩罚他们牵涉到了整个社会的体制问题,讨论的问题不再将盗窃罪聚焦于公民本身,虽然它围绕着公民来论述,但矛头指向的是公民所处的环境(圈地运动等等)。具体来说盗窃罪判处死刑的法律条文在这里不再独立,它是寄生于当时社会环境的,而社会环境又依赖于人构成的社会层级,社会层级组成的国家,国家的经济结构,国与国的外交关系等等,这些在通常情况下都不能发生突变,所以也就得到“公民所处的环境”这个盾最脆弱的地方还是关于盗窃罪的法律条文,直中要害。
在不公正的社会结构中,不公正的法律往往是维护该结构最显眼、但也最脆弱的支柱。
3、关于反题
既然死亡都不能阻止偷盗,如果盗窃犯可以确保自己的生命安全,那么还有什么可以制止坏人呢?相反,他们还会把减轻刑罚看作鼓励而让他们犯下更多罪行。这里首先就预设了 盗窃犯≈坏人,是一种脱离社会条件与环境的论述,把偷盗行为定义为坏,而不讨论坏的滋生环境,就像是用社会地位来衡量人的成功一样,都有失偏颇。至于人们会不会把减轻刑罚看作鼓励,也不能一概论述,一些“惯犯”可能会同预期的一样变本加厉,而那些被最后一根稻草压着的骆驼,因为稻草的重量减轻了,非理性的部分被压抑了下去,就会回归到理性权衡的位置上,反而更可能不会去盗窃,看似减轻刑罚这种相反的措施对于部分公民也会起到积极的效用。如同治水一样,法律条文的制定也应该堵疏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