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律律师:重疾险拒赔“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怎么办?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李先生在工地干活时,颈部被机械挤压,当时未立即就医,自行买药处理,约一年后,因突然头晕、肢体无力前往医院检查,经颈动脉造影,确诊为左侧颈动脉狭窄(管腔直径减少约70%),医生建议进行手术干预,随后李某接受了“经皮左侧颈总动脉球囊扩张术+支架植入术”,此为典型的血管成形术加支架植入治疗。

李先生此前购买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30万。条款中清清楚楚地将“因颈动脉严重狭窄,做了动脉内膜切除术,或者进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归入重大疾病保障范畴里。

术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现有的证据没办法证实其颈动脉狭窄和外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联,并且病历里没清晰标注“必须手术”的医学指征,所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

案件最后闹到了法院,虽说李先生拿出了连续的就诊记录、还有手术记录,可因为缺少权威鉴定来支撑“外伤引发动脉损伤进而导致狭窄形成”这么个医学链条,法院觉得他没把举证责任给完成,就把他的诉讼请求给驳回。

这个案例,乍一看挺简单的,可实际上,却反映出当下重疾险理赔中,挺常见的一类争议——要是患者,确实做了,符合医学标准的重大手术,可保险公司以“定义太严苛” “证据不充足”,当借口来拒赔,那投保人,该怎么应对?

作为一名曾在法院系统审理过百余起保险纠纷案件、并长期担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律师,我对这类问题有着深刻的理解。今天我想从法律、医学与保险实务三个维度,带大家穿透这一难题的本质。

二、保险合同如何定义“颈动脉狭窄需手术治疗”

我们来看一份典型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对“颈动脉狭窄手术”的定义: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50%以上)。该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初看条款似乎清晰明了,即只要进行了指定手术即可获得赔偿。然而深入思考后则能发现其中蕴含多种解释的空间和潜在的隐患风险存在可能性的暗示性表述之处。

首先,“确诊”要求“造影检查结果”

这也就意味着,单靠CTA、MRA这类无创影像学报告,很有可能不够用来“确诊”还得有DSA(也就是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这个金标准检查来当作依据才行。

可是在临床实际操作当中,不是所有病人都合适去做DSA检查,特别是那些年纪大或者还合并有基础病症的病人。

若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显然违背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中强调的“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或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其次“必须已经采取手术以减轻症状”这一表述极具主观性。“减轻症状”是否意味着术前必须出现脑缺血症状?如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卒中前兆?如果患者是在体检中偶然发现重度狭窄,尚未发病即接受预防性手术,是否就不符合理赔条件?

更为关键的是,“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这一限定性说法,在不少司法判例当中,被判定为格式条款里的模糊性表述。这样一来,究竟何为“认可”?是否存有公示的名单?能否把异地的三甲医院当作标准?

若这些问题引发争议,法院往往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我在某中级人民法院担任员额法官期间,曾主审过一起类似案件:有投保人因双侧颈动脉重度狭窄行支架植入术,而保险公司以就诊医院不在“合作网络”内为由不予赔付,合议庭最终判定,“本公司认可”属免责性质的限制性条款,若投保时未以显著方式向对方提示说明,便不能作为拒赔理由,此乃法律对弱势一方保护之体现。

另外要注意,这个条款把“血管成形术”和“支架植入”用“及或”并列表面上好像涵盖范围挺广,实际藏着风险。部分保险公司事后解释说“只做了球囊扩张,没放支架”,所以不算完整的介入治疗,不给赔付。这种解释明显偏离普遍认知,还违背基本医学常识——对一些早期病变,光靠球囊成形术就能有好效果,而且这种方式创伤更小,恢复更快

作为985高校法学专业出身、兼具医学背景知识的法律实务者,我认为此类条款的设计,本质上是在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技术性语言构建一道道“合规拒赔”的防线。

三、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颈动脉手术”理赔条件

面对复杂的条款和不确定的理赔结果,普通消费者最需要的是可操作的标准。结合多年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我总结出四个关键判断维度,帮助你自我评估是否具备理赔基础:

1.医学诊断是否达到“严重狭窄”标准

请着重关注颈动脉造影或CTA报告中关于狭窄程度的详细描述及情况。

条款方面,有一般要求为“管腔直径减少,超五成”,不过需留意:不同的测量方式(比如NASCET法,以及ECST法)得出的数据,或许会不一样。

建议保留原始影像资料及放射科报告原件,必要时可申请第三方机构复核读片。

2. 是否实际进行了条款所列手术

这是硬性门槛。你需要确认手术记录中是否明确记载了以下任一操作:

颈动脉内膜剥脱术(CEA)

经皮腔内血管成形术(PTA)

支架植入术(CAS)

特别提醒:有些医院病历书写较为简略,仅写“行颈动脉支架置入术”,并未注明具体术式细节。此时应主动调取《手术记录单》《麻醉记录》《介入治疗报告》等详细文书,确保能与保险条款一一对应。

我在代理一名客户时,就曾因医院病历未写明“球囊扩张”步骤而遭拒赔。后通过调取导管室实时操作日志,成功证明了完整介入流程的存在,最终赢得仲裁支持。

3. 是否有“专科医生”的明确诊断

所谓“专科医生”,一般指神经内科、血管外科或介入放射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门诊初诊意见、急诊科记录通常不被视为有效诊断依据。

务必确保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中由上述科室医生签字,并载明“颈动脉严重狭窄,符合手术指征”等内容。

4. 是否存在“本公司认可”的争议

如前所述,“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是高频争议点。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规避风险:

查询投保时保险公司提供的定点医院名录;

若在非名录医院治疗,尽量选择三级甲等公立医院;

保存挂号单、住院号、主治医生执业信息等辅助证据,证明诊疗行为的真实性和专业性。

此外,还需注意:部分保险公司在条款中附加“非紧急情况下须提前报备”“须转诊”等程序性要求。这类条款若未明确告知,亦可能被认定无效。

四、保险公司常见拒赔理由及专业反驳策略

在处理数十起同类案件后,我发现保险公司拒赔主要集中在以下五类理由。每一种背后都有对应的法律攻防路径。

理由一:“您做的只是微创介入,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

反驳观点:

这是一种典型的偷换概念。保险公司试图将“重大疾病”与“开颅/开胸大手术”绑定,暗示只有创伤极大的手术才值得赔付。但事实上,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大疾病是指“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状态,而非特定治疗方式。

正如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脑动脉瘤案中指出:“保险公司以限定治疗方式来免除自身责任,既不符合医疗规律,也违背保险目的。” 法院进一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精神,强调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最优治疗方案,不应受保险合同不合理限制。

因此,血管成形术虽属微创,但针对的是可能导致脑梗、猝死的高危病变,完全符合“重大疾病”的本质属性。此理由站不住脚。

理由二:“术前未出现明显症状,属预防性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反驳观点:

这是更具迷惑性的抗辩。保险公司常称:“既然还没中风,说明病情不严重,不算‘必须治疗’。”

但从现代医学角度看,颈动脉狭窄的治疗早已从“发病后抢救”转向“发病前干预”。大量循证医学证据表明,对>70%狭窄患者进行早期手术,可显著降低未来五年卒中风险达50%以上。

更为关键的是,《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可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且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要求。”设置“非得发病才能赔付”这样的条件,显然与“早筛早治”的公共卫生理念相悖。

于我在某大型寿险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之时,曾参与修订过相关条款。期间特意提出删除了“症状前置”等限制性内容以规避道德风险和社会争议的影响等多方面问题。。

理由三:“病因不明,无法确定狭窄系意外所致”

反驳观点:

这恰好就是开头案例里的关键之所在,保险公司老是拿“动脉硬化是老年人的退行性变化”当作借口,来否定外伤与其之间的联系。

针对这一点,我的看法是: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是“疾病处于某种状态且有治疗这一事实”,并非“去追究病因到底归谁”,除非合同明确写明“排除继发性狭窄”或者“只赔外伤导致的情况”,否则不能将举证责任硬加到患者身上。

更何况临床上已有研究证实,颈部外伤可加速动脉内膜损伤,促进斑块形成。即便无法百分百锁定因果链,也应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予以认定。

理由四:“未在我司指定医院就诊,不具有效性”

反驳观点:

如同前文所讲,此类限制,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或限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若仅在合同末尾加粗几个字,而未逐项解释“为何这家医院不认可”“替代方案是什么”,则该条款很可能被认定无效。

我在法院任职期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声称某省人民医院“不在合作名单”,但无法提供任何书面公示文件。合议庭最终判决其败诉,并指出:“商业保险不应成为医疗服务可及性的障碍。”

理由五:“同一疾病已在社保或其他商保报销,不得重复获赔”

反驳观点:

这是关于补偿型医疗险的描述。它与定额给付型的重疾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互不干扰且各有其独特之处:重大疾病保險主要针对的是收入损失进行赔偿和弥补;一旦确诊并完成指定的手术之后即触发全额赔付机制,这一过程并不依赖于是否使用医保来报销费用。

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分类监管的通知》里头有明明白白的规定。任何想要去扣减别的渠道赔付金额的行为,那通通都是违法的。

结语

今天我们讨论的,不只是一个保险条款的解读问题,更是现代医疗进步与传统保险规则之间的碰撞。

十年前颈动脉狭窄大致仅能依靠,开颅手术这种方式来予以解决;而如今仅仅一根导丝便可以,达到精准再通的效果。医学一直在不断地进步,患者的生存质量也有了显著的提升。不过部分保险产品的条款依然固执地坚守着“必须开刀,才被认定为重疾”这样老旧的观念。

这不仅是滞后,更是对投保人合理期待的辜负。

作为曾经站在审判席上审视公平正义的人,也作为如今站在当事人身边争取权益的律师,我始终相信:保险的初心,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时设卡。

当你躺在手术台上,医生对你说:“要是再晚两周,搞不好就成植物人”——就在那一刻,你交保费的意义才切实体现出来,不过康复归来,却被一句“不契合条款”敷衍那股凉意比病痛更让人心里难受。

所以面对不合理的拒赔,不要沉默。你要知道:

医学的发展不该被合同冻结,患者的知情权不应被术语遮蔽,法律的温度,终将融化冰冷的条款。

要是你正碰到类似的难题,得记着:你不是孤零零一个人,专业的力量,会助力把原本就该归你的保障,完完整整地给你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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