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学法律的叫做律师不叫法师。

  法律这两个字合起来的时候,是没什么歧义的。这两个字拆开的时候,之于法律这个词,意义也是类似的,但是略有区别。法,相对来说更宽泛,比如法典,法家,变法,而具体到条款,就称为律,比如大明律,唐律,修律(动词)。这是咱们汉语的一种语言习惯,就是律相对法,有条款的意思在里面,更具体一些。但是,当法、律加上师这个字之后,意义就丰富了,法师和律师,原本下面这个职业。   

  佛教的“律师”是随着佛教流入中国就有了,也就是可以追溯到汉朝,在那个年代,法师、律师都是指僧侣,法师、律师、禅师、经师、论师,各有所长。而专门收钱帮人打官司,而不是传播信仰的职业,在清朝以前是讼师。咱们过去的传统文化里面,讼师是比较不上台面的一种职业。

  清末,随着我们被迫和国际接轨,就要签订各种条约。众所周知的,这些条约不太平等。清朝哪儿研究过国际法呀,所以这些具体的条款一日有争议,政府就要依靠外国律师。列强们跑到中国做买卖,也施压朝廷修律和国际接轨,而清政府内部也希望改革、修律。从信任角度说,政府必须要有懂法律的华人,那么就有了第一个华人律师伍廷芳。

  伍廷芳生于新加坡,1874年留学英国,获博士学位及大律师资格,回香港任律师,是香港立法局第一位华人议员。1882年进入北洋大臣李鸿章幕府,出任法律顾问,参与筑铁路、办交涉,改法制、争国权及中法谈判、马关谈判等一系列事件,主持签订近代中国第一个平等条约《中墨通商条约°》。不知道是当时香港就已经把lawyer翻译成律师,还是伍先生的发明创造,在我检索的资料里,伍廷芳在1906年这一年上书清政府请求引入律师制度,是把这个词、以及他所对应的现在我们说的这个职业最早正式的关联在一起的里程碑。而早在这之前,因为“修律”的需求,伍廷芳就已经在广泛的招募各国律师。

  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出台了《律师暂行章程。》,算是以法律的形式把这个词给固定下来了。在这些时代背景上,有了我们历史上第一位中国律师叫曹汝霖(前提是伍廷芳被认为是英国律师)。曹律师也是个传奇人物。据说有这么一段对话,就是袁世凯想招募曹汝霖,曹汝霖不愿意,袁世凯就问曹汝霖:当律师有什么好的,和讼师有什么区别。曹汝霖就回答袁世凯:“律师与讼师,绝对不同,律师根据法律,保障人权,讼师则歪曲事实,于中取利。”

  这就是为什么律师要管自己叫律师,因为当时当律师的人觉得自称讼师很low(全社会都觉得讼师 low)。他们认为自己是lawyer,这是一个有别于讼师的职业。我们现在说的这个律师,应该是英文 lawyer的中文翻译,具体当时是哪位高人翻译的,不太清楚。这个翻译,就从人家僧侣那边“抢”了个头衔过来,可能是律师用的不够多,就叫律师了。叫律师不叫法师,在当时很合理:避开了真的会做法的法师,也避免了讼师这个更烂的头衔。

  当下,信仰法律的人越来越多了,律师这个词比法师传播的更加广泛。现在律师这个词,基本没有歧义了,而原本没什么歧义的法师,却不是当年那个法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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