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8日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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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中华远古史》

世族即本族中世世为高级贵族的家族。一般人认为春秋时的大夫之家为世族。这是狭义的世族。其实,王族、公族更是世世为高级官吏的贵族。所以王族、公族更应是世族。各类贵族既然是世族,他们在政治上也就几乎世代掌守世袭做官的资格。做了官,在经济上和社会方面自然就拥有世袭的采邑,实质上就是有了俸禄。于是凡是世族,便是世世做官、世世有俸禄,所以称之为“世禄

可知西周的国家机构已渐趋完备,它的政权组织及其附属物都具体可指,揭其实质,无非都是阶级剥削和压迫的手段。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主要表现在他们手中握有军队和刑法两种有力的手段:军队是武装,主要用以对外;而刑法则是暴力工具,主要用以对内。

克商之后,周王室武装除了原有的六师之外,又建立了八师,即金文中的“八”。大概是以商人投降的军队改编而成的。

驻守镐京的西六师和驻守成周的八师之长官,由西周王朝直接任命。这十四师的统率应当就是周天子。

主要是由于清人迷信《周礼》,误认其为西周典籍。《周礼》是先秦文献,但它决非出于西周。其典章制度,从时代说,从西周到战国,从地区说,从中央到邦国,可能是包有一切制度的大杂烩,经战国时人加以系统化而成。完全依靠它讲西周的典制当然不行,即使以之讲春秋战国史,也必须有其他同时代的文献相佐证才可以利用。清人对西周的兵制缺少断代的观念,不是从发展上看问题,往往把春秋战国时的兵制看成西周时已如此。其实兵制和其他事物或制度一样,都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很简单,认为《司马法》中存在着的两种编制正反映了战车编制发展的前后两个不同阶段。也就是由前期一乘配有士十人、徒二十人,发展到后期甲士三人、徒七十二人。

一种可能是在西周的阶级意识下,七名车下的甲士不愿意做比他们阶级低的徒兵的工作,二十名徒兵渐感力不支,乃又增四十五名,于是便成了甲士三人,步卒包括七名甲士在内的七十二人的编制;另一种情况可能是由于西周末年社会发展的结果,国人与野人庶民已渐混淆,国人的地位逐渐等同于庶民,于是就出现了《司马法》佚文所说的“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的编制。

这种国人、野人的划分,在春秋的历史上既是已经很明确,它的起源,我们推测可以早到西周,也是合理的。这是因为国与野中的居民,其族属不同。国中居民一般地说大都为周族本族的人,是属于战胜者,身份地位较高;而野中居住的则大都是非周族人,有些是属于战败者、商人的后裔,其地位较低。这两种属民在阶级属性上不同,所以,在当时人的眼中应当是有分别的。

为什么我们把这些“族”或“三族”等词解释为“族兵”呢?因为古时“族”字代表有共同血统的人们的共同体,意即后来所称之“宗族”,这是古今人所公认的。族字《说文》谓“从㫃从矢”。“㫃”为旗帜,“矢”为武器,则“族”字原有军旅之义,似无可疑。另一方面,从历史上看,在氏族社会里,同一氏族的人往往构成一个战斗单位。所以,我们说金文中的“族”,就是指古时以血缘为纽带,服属于宗族长的族兵。

族兵既然是血缘宗族组织的武装,在宗法社会的西周时代,周天子是天下诸侯及多数贵族世族的大宗,分封于各地的诸侯以及各世族的亲兵,自然间接地服属于周王。这样看来,当时王室东、西两大驻军的长官由天子直接任命,作战时也由天子发号施令,有时周天子还直接指挥;从金文和文献中所透露的史实,周天子还有权调动诸侯及各级贵族的族兵来协助作战。

西周的军队西六师和成周八师,是常备军。还有族兵,不是常设部队,含有亦兵亦农的性质。甲士、族兵大都来源于国人,即贵族的族众。后期所增加的徒兵,则来源于一般庶人。他们虽不是奴隶,但属于被统治阶级,地位低于国人。

从事物发展顺序看,只能是先有真实的残酷肉刑,然后才能产生象征性的惩罚之象刑。所以,象刑说之产生,应是在春秋战国急刑苛罚的历史背景之下,有人厌恶肉刑之残酷,而想借用特殊的羞辱性的服饰代替残酷的肉刑,而创出的一种轻刑说

周孝王时器《㫚鼎》所载㫚和匡季的诉讼,在东宫进行判决。总之,从西周时期诉讼案件的审判上看,很明显其特点是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一身而二任。这本是合乎原始阶段的正常现象。到后世由于社会向前发展,二权才逐渐分开。有人把这种一身二任的过渡阶段说成是“行政干预司法活动”,又说这“开创了中国封建社会二千年间司法、行政不分的先河”。这好像是说,以前是行政与司法分开,自此才开始二权合一。我们的看法却正相反,从社会发展规律上看,应当是由粗疏转精密,由浑而为一转析而为二。

历代统治阶级是以他们自己对法的认识和理解,去指导他们对法的制定和施行的。西周时期当然也不会例外。如西周初年的制法原则就完全符合当时统治者的政治需要。以后由于政治、经济的发展,刑法必然随之而不断地发展变化,由粗疏日趋于缜密,更明显地表露出其为阶级统治的本质。同时也体现了刑法制度既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又是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

第一,国家的出现,挽救了“社会”不致毁灭。只有在“国家”出现后,“国家”的武装与政治力量促使矛盾双方相互有限度地让步和妥协,打破僵局,形成某种平衡,使阶级矛盾维持在“相对和平”的阶段,生产劳动才有可能,社会才能继续向前发展。生产劳动必须具备一个劳动的环境,若天天处在残酷的战争中,处在你死我活的斗争中,如何能进行生产劳动?这是极为明显的事实,无须多论。所以,让劳动群众从事生产活动,起码的条件是使阶级矛盾限制在相对的“和平”阶段,生产劳动才有可能。国家机器对劳动人民除了有镇压的一面,还有创造“和平环境”以利生产的一面。

国家机构通过调节各集团、各阶层的利益和关系,以缓和冲突的作用,远比后代为甚”。又说,“其主要职责是联合,而不是镇压”

资产阶级史学有时也包含着朴素的唯物主义因素,不管莫罗亚本人是否意识到,他对资产阶级“国家”,看到了其协调方面的职能,这就客观上符合了马克思主义的真理。

西周这种大一统的初步格局的形成,使中国历史后来所走的道路与西欧古史便完全不同了。西方古希腊、罗马当时实行的是松散的城邦联盟,加盟的城邦诸国都有很大的自主权。所以,联盟的任务一结束,城邦联盟很快就分崩离析,分裂成许多独立的国家;而西周的诸侯国是周室分封的,一开始即与周王维持着从属关系、君臣不平等关系。周王对各诸侯有巡狩、保护等权利,诸侯对周王有贡赋、朝聘等义务,这种联系一直不断。所以,后来才产生一个东方的、地大物博的、统一的中华大国。如果没有西周王朝,也就不会有今天的中国。

这个地区的黄土层的优点,据研究中国土壤地理学的梭颇(James  Thorp)调查研究后说,黄土高原对原始农业是最理想的地区,既易于开垦,又易于耕种。黄土优于冲积平原之处,在于土壤较松软,用手就可以击碎,以木、石为生产工具可以发挥垦荒耕种的作用。从农艺学角度看,黄土本身也以其肥沃闻名。这个地区不但有易垦易耕的优点,并且还有另一长处,就是在农作物生长的关键时期往往降雨。夏季的雨水和利用河水、井水进行人工灌溉,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农民的收获

西周时期农作物中最普通的是黍,与商时相同。黍的名称至今未变,也叫做“黍子”,去皮就是“大黄米”。

稷其实就是今天华北人所说的“谷子”,去皮名“小米”,是平民日常的主食。稷不但是商、周人的主要食粮,很可能在商、周以前,中国的北部原始居民就以此为主要的农产品了。

西周初期的农业生产是在“公田”、“大田”上集体进行的,生产出的粮食全部归贵族们享用,这是西周社会经济的主要部分。在农民集体进行生产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农民的个体劳动。这是因为在公田上农民的集体劳动是农民被剥削的剩余劳动部分,农民自己也要生存,必须在有限的时间里,从事他们必要的口粮的生产,以求餬口,这才是他们的必要劳动部分,在《诗经》中也有反映。

从上面所摘引的孟子“井田论”的这五条要点中,可以看出孟子对古代田制的论说似确有依据,而非完全出于杜撰,因为世界史上土地制度的发展固然各自不同,但有大致相同的发展规律。一般地说,大多数国家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从公有制进一步发展才出现私有制,而公有制的某些残余,往往会长期地被保留下来。

既然《诗经》中的“公”字大都作“贵族”、“统治阶级”或“官”解释,没有一条可以解作“公有”,那么,我们说《诗经》所写的井田制的“公田”,并不是“公众集体所有”,而是“官田”,是直接属于贵族的田,也不是没有根据的。

土地所有制是土地归谁所有的问题,是属于生产关系的问题,它和“国家主权”是有严格区别的。国家主权远远高于土地所有权,而土地所有权则只限于生产关系。

所谓“西周土地国有制”的论述,经不起具体的分析和史实的验证,所以,西周也就不会是土地国有制。一句话,西周井田制既不能称为“农村公社”,也不是“土地国有”,而应当是贵族土地所有制。

诸侯向天子纳贡有九个不同的品种:祀贡、嫔贡、器贡、币贡、材贡、货贡、服贡、斿贡和物贡。低级贵族间贡纳的品种当然不会这么复杂,有的只有几种,最少的或许只有“贮”一项。

诸侯向天子纳贡有九个不同的品种:祀贡、嫔贡、器贡、币贡、材贡、货贡、服贡、斿贡和物贡。低级贵族间贡纳的品种当然不会这么复杂,有的只有几种,最少的或许只有“贮”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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