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主要目的是以责任落实推动政策落实、工作落实,确保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各地农村资源禀赋、发展阶段和工作基础不同,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乡村振兴责任制落实,分区分类明确职责重点,统筹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二是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行业责任,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把分散在多个部门、多个领域的乡村振兴工作统筹抓起来,形成乡村振兴的政策合力、工作合力。
三是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乡村振兴全过程各环节,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动乡村振兴各项工作落到为农民办实事、解难题上,让农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层层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要求。制定出台办法,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地见效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体系,健全强有力的乡村振兴推进机制,推动形成全党全社会合力促振兴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压实部门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办法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推进乡村振兴主要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和责任主体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责任内容上,办法明确部门推进乡村振兴8个方面具体责任,包括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在责任要求上,办法规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在责任主体上,办法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农村基层党组织直接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办法对有关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和责任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责任内容上,办法明确了地方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