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
刑事案件中有关单位、个人的配合、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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