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一下几个方面来讲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具体如下:
一.小编的观点:
1.首先你可以和老板沟通协商一下,为员工缴纳社保对公司有什么好处?让老板自愿为员工买社保才是上策:(1).公司给员工买社保是大势所趋;二是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对稳定员工队伍有好处,让员工有归属感;三是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可以把工伤等等风险转移给政府,公司的人头风险可以降为最低,至于多发的2000元现金,不该拿还是不要拿,拿了不该拿的,与情理不合。
2.“道理”讲不通,再讲“法”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与员工签署协议,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如果你不想打工,如果你遇到了挫折瓶颈,如果你不想用自己的青春成就他人的梦想,我愿意帮助你改变你的人生命运,了解创业加一八三零 耳八二漆 陆久八, 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和责任,对于不缴费或者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依法给予处罚。(2).用人单位让职工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签订的协议无效,依然要按照规定给予缴费。 (3).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
二.关于缴纳社保相关的法律条款
1.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