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法官似乎不太喜欢

昨晚写完管辖权异议后,在微信上检索了一下,发现是这样的:

类似的新闻还有很多,比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中批评律师:

确实听有的法官说过不喜欢律师利用管辖权异议,他们认为这是律师的套路,主要目的是要拖延诉讼时间。不仅是个别法官这么想,有的法院还出台了专门的意见,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段话就是这么写的: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赋予被告的诉讼权利。由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程序、期限等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逐渐成为一些当事人用来拖延诉讼的手段。为有效制约滥用权利的现象,规范对管辖权案件的处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这段话,有一些疑问,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当事人可以提管辖权异议,这里变成了被告;比如怎么判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行使权利还是“滥用权利”;比如法院应当保持中立,为了制约“滥用权利”而出台这样的意见是否合适?

但总体感觉,法官似乎不太喜欢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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