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人便须遵循一定之道德法则。然中西哲人对此之阐述却迥异。诚如孙隆基先生所言,国人的个人是要放在人群里,相对于他人才成立的;而西方人却是一个个独立之个人。换言之,自古以来,我们的道德法则是基于群体基础之上的,而西方则是基于个人基础之上的。这一点,在东西方哲人对道德法则的阐述上也旗帜鲜明。
先来看儒家所倡导的仁义礼智信、孝、忠。孟子对“仁义礼智”的阐述是: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授)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或相倍蓰而无算者,不能尽其才者也。《诗》(《诗经》)曰:“天生蒸(众)民,有物有则。民之秉(持)彝(常),好是懿(美)德。”孔子曰:“为此诗者,其知道乎!故物必有则;民之秉彝也,故好是懿德。”(《孟子·告子章句上》)
后两句的译文是:“《诗经》说:‘天生育众民,每一样事物,都有它的规律。百姓把握了那些不变的规律,于是乎喜爱优良的品德。’孔子说:‘这篇诗的作者真懂得道理呀!有事物,便有它的规律;百姓把握了这些不变的规律,所以喜爱优良的品德。’”(杨伯峻译)每样事物都有其规律,道德法则也不例外。而孟子眼中的道德法则,便是仁义礼智四种品德,是人所固有,就像眼耳鼻口与四肢一般,不假外求的。但你有没有发现,这四样品德,都须借助与外人之关系,方能体现出来。一人独处,是谈不上仁义礼智的。信更是如此了。
再来看孝与忠。古代有《二十四孝》,大家最熟知的有郭巨埋儿以养活父母,王祥冬日卧冰为继母捕取鲤鱼等。孝者孝敬父母,忠者忠于国君;孝敬父母为初级阶段,终于皇帝才是最终目的。所以古人有“自古忠孝难两全”,结果便是舍孝而求忠了。无论孝也罢忠也罢,不外乎为人子当孝顺父母,为人臣当效忠皇帝,就还是在人与他人的关系中方能体现人之道德准则。
最有趣的是建国之后,“文 革”初期,我们要破除四旧——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旧的道德法则也不例外,当在破处之行列,破旧立新,树立新的道德准则。而新的道德法则是什么呢?这一点在《学习雷锋好榜样》这首歌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共产主义品德多高尚”。这些品德便是:“忠于革 命忠于党,爱憎分明不忘本;艰苦朴素永不忘,要做革命的螺丝钉;毛 主 席的教导记心上,全心全意为人民。”其实“忠于革 命忠于党”,最后还不是要落实到忠于伟大领 袖,发展到后来便是全民大跳忠字舞。古之忠君,今之忠于领袖,其实质一点未变,而渺小之个人,永远只能做那枚小小的螺丝钉,拧到哪里哪里亮了!你看你看,旧思想旧道德之破除何其艰难!我们嘴上高喊破处四旧,实际行动就仍然严格遵循着旧的道德法则——忠 君!
而西方哲人对道德法则的定义,与我们截然相反,是基于独立之个人基础上的。且看涂尔干在《哲学讲稿》中之阐述:
《56.论道德责任》:道德责任包括两个组成部分:1.我们在法律面前对我们的行为负责;2.责任是永久的。
道德责任的条件是什么?如若对行动负责,我必须是我的行动的原因,而且是唯一的原因,否则可能是其他的原因,而不是我,引发了责任……因此,道德责任的第一个条件是自由。
以此条件来衡量仁义礼智信忠孝,会发现我们恰恰缺乏道德责任的第一个条件——自由,所以说,古人的这些道德责任,全都是为他人的,而非自发的。
而提到道德法则,则不能不提康德的绝对律令,“永远以你能够意愿达到的普遍法则为准则而行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具体而言,便是“要这样行动:总是将人类,自己和他人,作为目的而非手段”。假如以此来衡量的话,则我们的忠也罢,孝也罢,螺丝钉也罢,统统要站不住脚了。
但涂尔干并不认可康德的理论,“康德的伦理学是将人性推向理想状态的最大努力。康德的愿望是使人类从感性世界中挣脱出来,过一种纯粹理性的生活,由此在宇宙中创造一片独特天地,即使这样做是有悖于我们的自然的。但是,无论康德的尝试多么美,它都注定要失败。纯粹形式的道德几乎就是空洞的道德”(《59.康德的道德》)。
于是他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我们得以创生的目的就是我们自身的目的,故而道德法则命令我们实现这一目的。这一目的是人类发展的理想终点,我们必须向这一终点迈进……因此道德法则的第一个表述就是:“朝向你的目的的运动。”
当下我们的存在在本质上是一个人,但却是个不完全的人。因此向我们的目的运动就是要完善我们的人格,由此可以得出道德法则的第二个表述:“永远朝向完善你的人格的方向运动。”
但是人是什么?人是自我同一和自由的存在。这两个特征的最重要之处在于自由……由于人格的本质就是自由,而自由意味着不作为工具,我们可以将我们早先对于道德法则的表述做如下替换:“总是这样行动:将自己作为目的而非手段。”
……这引导我们达至道德法则的一个最终表述:“总要这样行动:将任何人类的人格都当作目的本身,而非手段。”(《60.道德法则》)
其核心便是你就是自己一切行为的目的,而非手段,对待他人亦复如是。以此标准来衡量,则我们的忠、孝、螺丝钉之类,便都是将自己当作手段,而父母、皇帝、革命、党、领袖才是目的。这样的道德法则,在康德、涂尔干眼中,恐怕是非道德的罢。而将自己作为目的的道德法则,其好处显而易见,它会极大地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从而焕发其无限之创造力;而将人视为手段的道德律令,只能捆绑人之手脚,扼杀其无限生机,又谈何创新呢?
张维迎先生搜狐网上发表《近代500年里,全世界838项重大发明中,没有一项来自中国》,文中称,
“根据英国科学博物馆的学者Jack Challoner的统计,从旧石器时代(250万年前)到公元2008年之间产生了1001项改变世界的重大发明,其中中国有30项,占3%。这30项全部出现在1500年之前,占1500年前全球163项重大发明的18.4%,其中最后一项是1498年发明的牙刷,这也是明代唯一的一项重大发明。在1500年之后500多年全世界838项重大发明中,没有一项来自中国”。
这里面固然有政治体制等多方面原因,于众多原因中,张维迎先生归纳为“创新说到底就是自由”,因为正如涂尔干所言,“人是自我同一和自由的存在”“人格的本质就是自由”。也就是说,只有人将自己作为目的而非手段时,人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创新能力,才能于人类有所贡献。
基于群体的道德法则,与基于个人的道德法则,不同之基础,造就截然不同之人,成就全然不同之人类成果,可不深思乎?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
(特别鸣谢 照片拍摄 洪瑜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