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股东,明义务,限竞业

类似昨天的故事,各位企业家,有没有听说过或者遇见过这种情况呢?

有技术的合伙人,带着技术加入了合伙团队,当初就是看中了他的技术,就是因为他的技术,才有了现在的公司。可当公司迈入正轨,开始持续盈利时,出技术的合伙人,却因为怕辛苦,或者看见其他股东不干活拿分红,产生了不平衡的心理,导致技术股东不再提供技术,由此致使公司无法继续运营或者因此严重的影响了公司的利润。

更有甚者,原本他们只懂技术,现在因为开公司了,也多少了懂了些运营,积攒了一些行业资源,却带着成熟的技术和手艺,带着团队的其他人员,另立炉灶,自己开起了新公司,成为公司的竞争对手?!

为了避免这种杯具的发生,我们给企业家朋友们提供一个计策叫,技术股东,明义务,约竞业。

就是说,对于投入很少资金,主要提供技术,特别是核心技术,手艺的股东。一定要在股东协议中明确他的工作义务,工作职责,服务期限,除了通过成熟期对他进行限制。

另外,还要约定竞业禁止的条款,要求他作为股东期间和离职之后多少时间内,都不能够从事与公司业务范围相关的经营。否则,有权追究他的违约责任,低价回购他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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