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逗逗,图/花瓣网
广告法的内容比较严谨枯燥无味,要一字一句看完,确实有点难度。
没关系,我们可以多看看别人走过的弯路,然后引以为戒。
以下是具体的案例:
程先生在一知名美妆购物网站上陆续购买了某品牌系列面膜56瓶,某品牌芦荟片125盒,某品牌酵素粉22盒和玛咖精片9盒,一共花了2.7万余元。
随后,程先生发现这些产品的宣传用语都存在违法情况。
例如,面膜相关网页上宣称“世界上最好的面膜、全球销量第一、口碑全球第一、客户忠实度全球第一”等;芦荟片称具有“润肠通便、美白养颜、排毒减脂、延缓衰老”等功效;
酵素粉号称“纤体、通便、排毒、美肌”;玛咖精片则宣传具有“提升精力、补肾强精、增加精子活力、改善睡眠”等多种功效。
程先生认为,该网站对化妆品和普通食品进行一系列内容虚假、夸大功效的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构成欺诈,诉至江苏吴中法院要求网站退还货款2.7万余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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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则案例是来自网络,下面,逗逗开始分析它为什么违反了广告法,是违反了哪条法律?
1.面膜相关网页上宣称“世界上最好的面膜、全球销量第一、口碑全球第一、客户忠实度全球第一”等;
这是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一般禁止情形】,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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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芦荟片称具有“润肠通便、美白养颜、排毒减脂、延缓衰老”等功效;
这是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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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酵素粉号称“纤体、通便、排毒、美肌”;玛咖精片则宣传具有“提升精力、补肾强精、增加精子活力、改善睡眠”等多种功效。
这是违反了广告法的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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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芦荟片称具有“润肠通便、美白养颜、排毒减脂、延缓衰老”等功效;酵素粉号称“纤体、通便、排毒、美肌”;玛咖精片则宣传具有“提升精力、补肾强精、增加精子活力、改善睡眠”等多种功效。
这是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非医疗广告禁止使用医药用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