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金瓶梅》第108章 第五十四回下  任医官垂帐诊瓶儿  医生误诊侵权赔钱

西门庆郊游回来,李瓶儿又说了自己的妇科病问题,西门庆请来姓任的大夫。当时男女授受不亲,李瓶儿躺床上挂着帐子让医生看,“任医官垂帐诊瓶儿”,号脉也要隔着手绢。任医官看过后说李瓶儿病不重,然后就开始吹自己曾经治好过什么病人,病人如何重赏他,暗示西门庆要多给他钱。

从后面的最终结果来看,任医官把李瓶儿的病给耽误了,那么他构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呢?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严重不负责任”包括一下七个方面: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任医官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七种情况,不构成医疗事故罪,仅是一般的不负责任,是误诊。医生误诊有侵权赔偿责任,例如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费用的赔偿。赔偿金额可以参照医疗事故罪的赔偿内容,提出诉讼请求,但是法官能判下来的金额肯定要少很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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