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好友邦众筹平台是合同诈骗

好友邦众筹平台的实控人闵界栋,在上海长宁侦起诉前,自认贪污,挪用七千多万元,犯诈骗罪,己有认筹人发文认为闵及其好友邦众筹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适合,我也有同感。

我认为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 ̄步确认闵界栋犯的合同诈骗罪:

 ̄.从犯罪主体看:闵界栋是利用好友邦永利信息服务公司和凯洛斯融资租赁公司实施诈骗的,诈骗行为的主体是单位。

至于诈骗的金额也决不是七千多万元,而是近八亿元之多。

二.从合同性质看:认筹人与上述两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认筹人有缴纳认筹金、缴纳信息中介费、众筹服务费的义务,也有得到相应物权(?)、预分红的权利;两公司有归集资金,通过国外子公司低息贷款,购买飞机,医疗设备并完成租赁的义务,更有收取信息中介费,服务费,确认物权所有方的权利。

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两公司利用合同实施了诈骗:好友邦永利公司,一次性骗取高额中介费,达到认筹金的百分之五到六;而凯洛斯公司则仅仅归集资金,就收取百分之 ̄的服务费。

这些都可以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查到,旣然实施诈骗的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则诈骗性质即定性为合同诈骗。

三.从诈骗行为人产生诈骗行为的故意发生時间看:

一般普通诈骗,故意发生時间只能在实施诈骗之初。

合同诈骗,故意发生的時间可以在之初,也可以在实施诈骗之中,而后者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两公司收取高额的信息中介费及归集资金的服务费的诈骗行为的故意发生時间,可以认定为实施诈骗之初。

凯洛斯租赁公司实施诈骗行为的故意发生時间 ̄部分发生在之初,除以上所涉及的服务费收取一项外,在其设计的合同中,引入了领筹人,即上海的凯洛斯公司和闵在国外的子公司的权限,除了归集资金,代理贷款,购机租赁义务外,还赋予确定物权所有的权限,这就为之后在诈骗过程中,故意将物权归属到闵及其所有的公司名下埋下了伏笔。

果然,当上海长宁经侦告诉众筹人代表,那 ̄架二手飞机归属于闵及其所有的子公司时,会大吃 ̄惊,由此可见,闵及其所属公司诈骗行为的故意发生时间,有一部分在实施诈骗之初,更多的在实施诈骗之中间,这是典型的合同诈骗案。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 01 我在不知道一天起,我突然搜到了一个叫《西乡殿》的日本大河剧,讲的是西乡隆盛的故事。看完第一集之后,我就追上了...
    七闽子都阅读 2,773评论 0 5
  • 你的心中是否也有过这样一个人,你明知他不属于你,明知自己已爱到疲惫,可就是无论如何也放不下。 你常常会想起他,吃饭...
    一剪梅WHX阅读 3,931评论 8 12
  • 日本著名建筑师隈研吾在其著作《十宅论》中,在基于对现实分析的基础上,将日本住宅分为虚拟的十种类型——单身公寓派、清...
    伊葱阅读 3,590评论 0 2
  • 今日塔罗:星币8 学徒。发展出稳定性和奉献精神,把能量聚焦起来,这种奋发向上的精神常常伴随着新的冒险之旅,尤其是当...
    安静的一个人待着阅读 1,241评论 0 0
  • 我来谈一下自己的投资经验吧。普通人没有持续学习的能力,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不要去投资股票,但长期可以持有指...
    一本经典的书阅读 594评论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