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的代持股约定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
你向公司实际出资了,但不想做显名股东(不论何种原因),通常会找一个人做名义股东,自己隐藏在股权背后。你,就是隐名股东;他,是显名股东。
大多情况下,你会和名义股东签订一个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有人碍于情面,或疏于防范,仅口头约定,无书面协议,如引发纠纷,难以界定,实践中已碰到多例。
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将显名股东的名字在工商局登记,对外公布,具有公示效力。
也许你想不到,有一天,你的股权代持人欠债未还,被其债权人诉至法院后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他代持的你的股权。
从法律上讲,你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即使被法院驳回后,你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理由是你是实际股东,法院不应执行。
这能不能对抗显名股东的债权人?法院会不会因此停止执行呢?
咱先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再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是什么态度。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由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隐名股东不在工商登记显示,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与哈尔滨银行科技支行、黑龙江粮油集团公司、大连龙粮贸易总公司、华粮物流集团北良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法院认为,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明白了吧,如果就你俩知道,股权代持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股东在工商局登记的公开性、公示性,是要保护第三人的权益。不能因为隐名股东跳出来说自己是实际股东,就置第三人的权利于不顾。
因此,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代持的股权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以其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股权代持,确有益处,但也伴随一定风险。
作者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转载原创,请联系微信号13837159892获得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