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关于玻尿酸、瘦脸针的刑事风险

昨晚浏览公众号文章时看到义乌公安推送的一则“打瘦脸针有风险!义乌一美容院老板娘被刑拘了……”消息,但之后又被删除了。由此,我在思考,生活中,很多人只是听说过“玻尿酸”、“瘦脸针”等美容微整形产品,但却不知道其背后的刑事风险,那么本文就谈谈关于玻尿酸、瘦脸针的刑事风险,提前作好预防。

思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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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知的那些事

  1. “玻尿酸”的学名为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在医学整容中作为注射用软组织填充剂,用于注射到皮肤或皮下组织内使皮肤凹陷、缺损得以填充,达到纠正缺陷,改善皮肤外观的作用。
  2. “玻尿酸”并不是一种药品,而是一种医疗器械,并且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且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注册,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足见其管控的严格程度。经查询,目前有13个品牌的玻尿酸是合法的,分别是进口的4种:伊婉、乔雅登、瑞蓝2、艾莉薇;国产的9种:润百颜、爱芙莱、宝尼达、EME(逸美)、芙媄登、海薇、舒颜、法思丽、欣菲聆。
  3. “瘦脸针”的学名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是一种药品,并且属于一种毒性药品。目前,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仅批准上市两种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俗称肉毒素),分别为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国产产品(商品名:衡力)和爱尔兰AllerganPharmaceuticalsIreland生产的进口产品(商品名:保妥适BOTOX)。肉毒毒素注射剂属于毒性药品,不当使用可能会引起肌肉松弛麻痹,严重时将引发呼吸衰竭、心力衰竭等危及生命健康的症状。
来源于国家食药总局网站
来源于国家食药总局网站

所以,“玻尿酸”、“瘦脸针”必须取得注册证或批准文号,才属于法律规定的药品,否则可能涉嫌销售假药,具有刑事风险。

什么是销售假药罪

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第1、5项的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按假药论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是禁止使用的。

所以,未取得食药总局颁发的注册证的“玻尿酸”及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瘦脸针”经过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将会被认定为假药或按假药论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的行为,将构成销售假药罪。

一般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合法合规的“玻尿酸”、“瘦脸针”成本较高,商家获得的利润较小,这促使一些商贩,通过不正当渠道购买未经注册的“玻尿酸”或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瘦脸针”,进行销售,牟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并且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瘦脸针”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量刑时将会从重处罚;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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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其他犯罪的风险

1、非法行医罪。只有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医护人员才能为消费者注射“玻尿酸”、“瘦脸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生活美容院不是医疗机构,擅自为消费者注射“玻尿酸”、“瘦脸针”属于非法行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如同时构成销售假药罪的,将从一重罪处罚。

2、非法经营罪。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擅自销售用于医学美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药品,属非法经营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该犯罪行为与销售假药行为系其分别实施的两种犯罪行为,应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

律师提示

美容院等机构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玻尿酸”、“瘦脸针”,在采购过程中应该核对其注册证或批准文号。

另外经常看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玻尿酸”、“瘦脸针”等美容产品,或者将买进的“玻尿酸”、“瘦脸针”又高价卖给他人。如果该“玻尿酸”、“瘦脸针”认定为假药的,将涉嫌销售假药罪;如果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进行销售,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如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而为消费者注射“玻尿酸”、“瘦脸针”,将涉嫌非法行医罪。

刑事风险必须提前防范,对法律无知不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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