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

(1) 承包方享有的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4)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心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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