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混不清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逐条看之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信息。**

本条三款,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之间有什么区别?比如以常见的买卖为例:甲将房屋卖给乙,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是指甲取得房屋的来源证明还是甲和乙签订的合同?含混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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