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的法律》1-1

一、人们对中国法律的态度原因

1.西方学者:西方汉学家大多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或对法律不感兴趣,阅读法律文献有困难;

2.中国学者:认为法律典籍仅具有使用价值,不必进行理论研究;

3.中国传统社会:成文法以刑法为重点,法律条文很少被引用,传统中国社会不是用法律调整的。

二、传统中国法律的作用

1.注重刑法:对于民事行为,要么不作约束,要么用刑法调整;

2.法律的主要任务:道德或典礼上的不当行为,和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古代中国的世界观,是人与自然紧密相连,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3.法律发挥作用的方式:垂直方向,由国家指向个人;无私人法律从业者;作为专司矫正行为的最后手段;较高行政机构中才设有专司法律者;

4.县中政府的法律与民众产生直接的联系:司法权只是县长职权的一种,往往有精通法律的书吏幕僚帮助(幕僚不属于正式行政系统,由此看见国人对法律的态度);

5.普通人对伦理规范的认识及接受:主要不经法律,而是通过习惯和礼仪的普遍作用(宗族、行会、乡村共同体),比其他文明更突出,这类非官方共同体对政府程序(实际作用方式往往独立于正式法律制度之外)进行补充。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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