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甘肃天水幼儿园血铅异常事件引发持续关注,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将从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角度来为大家分析此案件。我认为该事件突破了法律与人性的双重拷问,令人震惊。据新华社兰州7月8日电8日上午,甘肃省天水市联合调查组公布了当地幼儿血铅异常事件的调查结果。经公安机关侦查,褐石培心幼儿园园长、法定代表人朱某琳,投资人李某芳,要求该园后厨人员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彩绘颜料,稀释后用于部分食品制作。
本案中,涉事幼儿园使用明示“不可食用”且含铅超标的工业颜料制作儿童食品(铅含量超国标2000余倍),已严重违反《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相关规定,朱某琳、李某芳作为直接责任人,明知颜料含铅且禁止食用,仍故意掺入食品,主观恶性显著,其行为已超出“过失”范畴,构成直接故意犯罪。参考同类案件(如“三聚氰胺奶粉案”),此类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从严从重追责,主犯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民事赔偿方面:涉事幼儿血铅中毒可能引发神经损伤、智力发育迟缓等不可逆后果。依据《民法典》第1207条,受害者家属可主张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这里需要注意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同时可以主张参照环境污染案中“举证责任倒置”观点。
同时,行政监管方面,幼儿园于2022年通过办学及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却长期未被发现违规使用非食用添加剂,暴露出地方监管部门严重失职。审批流于形式书面审查、日常抽检、监测走过场等...监管者纵容灰色地带滋生,直至酿成重大公共事件。
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