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问】民事诉讼管辖确定后能否因管辖依据发生变化而改变?
不能。
【法院裁判】
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证券部武胜营业处不当得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概要:人民法院通过形式审查依法确定管辖权后,即便经实体审理后发现据以确定管辖的主要证据不实,基于管辖恒定、程序安定及诉讼经济等原则的考量,对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管辖权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民事判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規定的“管辖错误”。
【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