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大股东可以多分红,做决策,但是究竟占股多少可以掌握公司控制权,小股东又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有限责任公司中三个关键的股权比例吧!
重大事项一票通过权(66.7%,即2/3)
如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股权超过66.7%,即拥有对所有重大事项的一票通过权,比如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以决定上述公司所有的重大事项,也代表着取得了公司的完全控制权。
相反的,如果拥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则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小建议:大股东想去的公司完全控制权,应牢牢把握66.7%这个股权底线;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3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多数事项的一票通过权(50%,即1/2)
如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股权超过50%,则拥有对多数事项拥有一票通过权;比如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需注意的是,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支配的股东不能参与该事项的表决。
比如股权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此处还牵涉到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我们在以后的文章中再与大家详细介绍。
比如控股股东的认定,持有股份达到50%以上会被直接认定为控股股东。至于控股股东的含义我们在以后的文章中再与大家详细介绍。
小建议:在不能取得公司完全控制权的情况下,拥有超过50%的股权是也可以决策公司的多数事项。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临时会议权(10%,即1/10)
如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股权超过10%,则拥有临时会议权;
临时会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同时,当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小建议:小股东为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恶意损害,建议持有10%以上的股权。
法条链接: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权实质上是对公司的表决、控制权,分红权等,但所有的基石都是公司的价值。如果公司缺乏价值,拥有再多的股份也只是徒然。在笔者看来,重要的不是比例,而是一套基于股权分配的公平、合理的制度,让股权为企业赋能,开创更多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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