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有一个非婚生子,他想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婚生子为身故受益人买一份保险,但他有一个疑问:就是非婚生子能不能作为保单身故受益人来领取身故保险金呢?
对于这个问题,明确的答案是可以。但领取身故保险金时至少需要提供三份文件:
1.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2.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
3.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如亲子关系公证书或者DNA鉴定书。
看到这里,可能有的人会说:“非婚生子女跟父母有血缘关系,可以当受益人,那么,养子女与养父母没有血缘关系,是否也可以当受益人呢?
答案还是肯定的。养子女也可以当受益人,但收养关系要合法,也就是说,收养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而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人对所收养子女不具有可保利益,因此不能为其购买保险。
法律支持: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ニ)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第十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末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