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漫谈365天】第二十九天(杨俭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在毒品案件中,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活动搜集了嫌疑人一系列的有罪证据,包括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盘问笔录、讯问笔录、搜查笔录、证人证言、称量照片、查获经过、毒品定性定量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提取扣押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若干证据。公诉机关再根据这些证据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形成一个有罪的证据体系,用以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毒品犯罪。公诉人的任务是,通过组合、构建有罪的证据体系,用以支撑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的成立,打击毒品犯罪,最终实现刑法对毒品类犯罪的控制。【1】而辩护人的任务是,通过攻击有罪犯证据体系的某一个点,或者某一个角度,有时甚至是全面攻击,削弱公诉人证据体系的证明力,从而实现为被告人提出无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律辩护意见。【2】如果通过辩护人的攻击,能够使公诉人的证据体系坍塌,对辩护人来讲是最理想的事情。在以上的这些证据中,毒品的定性和含量鉴定是核心证据,他是有罪证据体系的核心中的核心,如果我们辩护人能够通过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将毒品定性和含量鉴定依法排除掉,那么我们的辩护工作已经撼动了整个有罪证据体系,有可能导致整个有罪证据体系瓦解。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达到这样的效果,可能会使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被改判,也可能是有罪的判决改为无罪的判决。因此,如何对毒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进行质证,依法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在毒品类案件的辩护工作中,非常重要。我们要能够依法排除掉毒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有一个前提,就是我们对以下的这些法律法规要熟悉,第一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个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个是《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第四个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解释》,第六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个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个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熟悉了这些法律法规以后,我们才能够提供专业的质证意见。我们的质证意见才有可能被法庭重视和采信。下面我就对毒品类《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质证方法,提出我一些不成熟的意见。以我手中的这一份今天开庭质证的毒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为例,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1、 要审查毒品鉴定机构鉴定资质是否合法。
我们需要查询这个鉴定机构有没有依法登记?有没有在它登记的范围内进行鉴定业务?如果没有鉴定资质或者是超越了登记的鉴定范围,其所做出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是无效的。鉴定资质一般分为三个类别: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鉴定。毒品定性鉴定和含量鉴定属于第一类法医类鉴定里面的法医毒物鉴定。
2、 需要审查检材的来源。
对于供鉴定的毒品检材提取,一定要有提取笔录进行证实检材的取得是合法的。法律对检材提取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公正、科学和安全的原则,确保实物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管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这里说的是严格依法进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犯罪案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对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经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相关证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的依据。
我今天庭审质证的这份《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其鉴定依据的检材就没有合法的来源,没有《提取笔录》与证实检查来源的合法性,另外检查的数量没有代表性,3950克海洛因,公安机关仅提取的检材0.2克,11块海洛因,是不是每一块都是海洛因?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我们要使用严格的证据标准,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进行判决。
3、 需要审查鉴定的标准。
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的,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第一个是对甲基苯丙胺进行鉴定的标准,首先一个是国家标准,GB/T29636-2013,《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检验方法》,另一个是公安部物证检验中心制定的行业标准,IFSC/QW-HY/102-2008。还有就是地方标准,各个地方的标准的是不同的,我见过广东的重庆的地方标准。2016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照效力的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方法。1988年《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进行废止,我们要注意的是,有国家标准的,一定要使用国家标准,优先使用国家标准,而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我今天庭审质证的这份《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就没有鉴定标准,没有标准,结果是怎么比对出来的?这份《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做出的结论,是令人难以信服的。不同的标准,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我提出这份《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不能作为证据来采行,他没有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这个案件是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二审法院所依据的就是我们提交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里面所提到的全部问题。(作者杨俭律师,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主席)
(未完待续)
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献索引:
【1】《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第一条 公诉人出席法庭的职责,是代表国家指控、揭露和证实犯罪,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结合案情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