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

1、申请人

受理前--债务人或债权人

受理后--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2、制定重整计划

(1)制定人

债务自行管理--债务人

管理人负责管理--管理人

(2)制定期间--一般情况6个月,可延期3个月,逾期终止。

3、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1)分组表决

(2)批准

①正常批准

同一表决组岀席人数>1/2同意+债权额占≥2/3

注意出资人组不看人数,出席表决权≥2/3通过

②强制批准

③未批准--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重整期间

(1)不包括重新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2)经营管理:管理人或债务人(法院批准+管理人监督)

(3)担保权: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暂停行使

(4)取回权: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可以取回

(5)收益分配: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股权转让: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股权(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7)终止重整

①债务人缺乏挽救可能

②有欺诈、恶意减少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债务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5、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

(1)执行

①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②特殊情况,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

(2)效力

①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3)终止

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

①之前债权人作岀的让步承诺都作废

②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

③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6、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

法院裁定受理前,将相关资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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