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
受理前--债务人或债权人
受理后--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2、制定重整计划
(1)制定人
债务自行管理--债务人
管理人负责管理--管理人
(2)制定期间--一般情况6个月,可延期3个月,逾期终止。
3、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1)分组表决
(2)批准
①正常批准
同一表决组岀席人数>1/2同意+债权额占≥2/3
注意出资人组不看人数,出席表决权≥2/3通过
②强制批准
③未批准--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重整期间
(1)不包括重新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2)经营管理:管理人或债务人(法院批准+管理人监督)
(3)担保权: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暂停行使
(4)取回权: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可以取回
(5)收益分配: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股权转让: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股权(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7)终止重整
①债务人缺乏挽救可能
②有欺诈、恶意减少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债务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5、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
(1)执行
①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②特殊情况,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
(2)效力
①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3)终止
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
①之前债权人作岀的让步承诺都作废
②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
③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6、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
法院裁定受理前,将相关资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