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媒体盛行下的文化领域治理

    当前,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媒体格局、舆论生态、传播技术等都在悄然发生变化,特别是互联网正在媒体领域催发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网络媒体具有跨时空、大容量、开放性、交互性、移动化等特点,日益成为信息传播的主渠道、主平台。新的文化产品类型如雨后春笋般不断产生,比如网络文学、网络短剧、网络直播等,在逐利趋向和流量加持下,文化市场出现了一些畸形现象,甚至出现对主流意识形态庸俗化、媚俗化乃至低俗化表达的乱象。比如,粉丝经济驱动下“饭圈”文化不断壮大并蔓延至社会各领域,流量逻辑从网络世界走向现实社会,对社会治理和传统文化行业构成挑战等等。

     从文化领域治理的角度,这就需要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这种改革,是重塑政府与社会等不同文化主体间的关系,是对主体间彼此关系的“规范化表达”。之所以要重塑,就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对人的欲望的开拓已经成为社会经济良性运转的前提条件。从空间意义上讲,意味着对外在文化疆域的扩张达到某种极限之后,必须内转为拓展和开掘人的欲望、情感、想象等“内在心理空间”,在经济上就表现为消费与生产的统一。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中,消费和娱乐本身与生产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的情感内嵌于经济的增长和发展的逻辑中,这也是人文经济学的本质性特征。

    文化领域治理的问题与难题由来已久,在信息化条件下,应对好其带来的挑战是对我们政治意志和实践智慧的检验。数字信息技术催生融合性文化,原本边界清晰的行业比如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相互交织涵盖,呈现模糊性特征。另外,新技术因素赋予了社会更多的行动主体挑战传统国家权力边界的能力,社会的再组织化也塑造着更多政治空间。不仅如此,新技术环境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发生重大变化,政治体系运行的结构和规则也发生着改变。因此,协同治理必然会成为文化领域治理的基本思路。

      协同治理必须处理好管理者、网络平台与文化内容生产者的关系。一方面,管理者要借助平台的技术与资源优势进行“代理监管”,但重视商业利益是任何平台生存的基本逻辑。平台对文化领域的政治性基本保持冷感状态,在服从法律相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规范传播秩序、维护良好生态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外,并无动力与意愿主动承担政治风险,单纯依靠平台的自我规制难以有效杜绝对政府监管阳奉阴违的现象。另一方面,管理者要时时刻刻加强与文化内容生产者之间的血肉联系。这也是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文化领域治理工作践行群众路线的内在要求。只有珍惜数量庞大的文化内容生产者及拥有的文化权力,尊重内容生产所源自的复杂土壤,才能避免对舆论环境的误判风险,才能在激烈的意识形态斗争中占据主动,真正掌握文化领导权。 总之,文化领域的协同治理是一项综合性和系统性工程,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必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各主体作用,广泛汇聚各方的智慧和力量,落实好各相关方责任,实现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的有机统一。(宋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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