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金融刑辩学习分享(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一、专业契合,品牌高端、启迪业务。

1、金融刑辩刚好是专业方向,必须参加;

2、北大是全国顶尖高校,法学院也是全国领先地位。名师荟萃,大咖云集,刑法理论、金融法、刑诉法都是法学界的高地;

3、民刑交叉、金融整顿、行刑交叉,给予了业务的启迪。

二、认识一大批业内高手,学到很多办案经验。

1、来者很多各地刑委会主任,当地知名刑事律师,非诉老牌所的刑事律师(国浩、中伦);

2、各家的绝活:接案、谈价,阅卷,团队,诉讼策略;

3、结下深厚友谊,为今后交流、游学奠定基础。

三、学到很多干货,提升了能力,积累了素材。

1、陈兴良:《金融领域犯罪概述》(《金融领域主要犯罪罪名分析》)

纯正的金融犯罪和不纯正的金融犯罪。

狭义上的金融犯罪指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广义上的则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这两种类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纯正的金融犯罪,我们一般说的金融犯罪实际是指这一类犯罪。

金融诈骗罪本质上是一种诈骗犯罪,只不过这种诈骗犯罪发生在金融领域,因此将它归入广义上的金融犯罪,它是一种不纯正的金融犯罪。

金融管理秩序罪:是一种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交叉,情节轻的行政处罚,重的才入罪。所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结果形态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数额犯,以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例如伪造、编造货币的犯罪,以数额较大作为犯罪审理条件。

二是数量犯,以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作为构成条件。这里的数量和前面所讲的数额有所不同,数额是指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数量,一般以人民币计算,数量是指犯罪财物的数量,例如伪造货币,如果以票面额计算就是数额犯,如果以伪造货币的张数计算就是数量犯。

我国刑法对于货币犯罪是以票面额计算的,因此我国刑法中的伪造货币罪属于数额犯而不是数量犯。但《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的妨碍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刑法规定数量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数量较大”是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达到一定程度,这是所谓的“数量犯”。

三是后果犯,以造成一定后果作为构成犯罪条件,这里的后果一般是指损失后果。例如《刑法》第189条规定的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就是以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定罪根据。根据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四是情节犯,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条件。这里的“情节”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中包含了数额、损失后果等要素。例如我国《刑法》第888条规定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就是情节犯,根据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以下五种倾向: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数额在100万以上;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③多次违规出具;④接受贿赂违规出具;⑤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五是并列规定,就是将数个入罪要求加以并列规定。比如骗取贷款罪以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构成犯罪条件。这种规定相当于是情节犯,只不过把“损失”这一要素特别加以强调。例如在骗取贷款罪当中,经常讨论的问题就是,不会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担保贷款或者以归还金融机构贷款的骗取贷款行为是否应当入罪。


金融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金融诈骗行为可以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证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共计八个罪名。

这八个罪名中,行为方式特殊性表现在:第一,诈骗对象特殊,骗取的是金融机构的财物,比如金融机构的贷款;第二,手段特殊,集资诈骗罪是采用非法集资的方法进行诈骗的;第三,工具特殊,即利用金融工具进行诈骗,例如票据诈骗罪是利用票据进行诈骗。

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推定的方法:

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当中规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第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第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第四,使用骗取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五,抽逃转移隐匿资金以逃避返还的;第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虚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第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

辩护提示(犯罪认定方法):对于金融诈骗案件,我们应当遵循先做客观判断,然后再做主观判断的定罪原则。在刑事辩护中,首先一个就是要提行为人在客观上到底有没有金融诈骗的行为,如果没有,就不需要再去辩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有在第一个环节判断已经确定行为人客观上存在着金融诈骗行为的基础上,才需要着力去辩护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当然,实践中为了保险起见,我们也可以两方面都做辩护。

金融犯罪中的共犯问题

金融犯罪当中的共犯问题比较复杂,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金融机构的内部人员和社会人员互相勾结;第二种是不同单位的人员勾结进行金融诈骗。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人员内外勾结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分别定罪,也就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认定为职务犯罪(比如挪用资金公款、贪污受贿),社会人员认定为金融诈骗犯罪;

二是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上的人员认定同一个罪名,也就是都认定为金融诈骗罪,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金融诈骗罪的共犯。

在共同犯罪里面,学问就很大。分别定罪好办一点。认定同一个罪名,辩护空间(包含审前辩护,立案等)就很大,最后的量刑结果差异很大的,辩护律师应该从这方面下功夫,同时,律师要加强金融领域里面专业知识的学习,看透表面的描述,提出实质,破解看起来相当复杂的金融犯罪案件,找到其中的争议点,尽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黄祥青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融犯罪的定罪与处罚》(金融犯罪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本次课程,黄老师着重准备讲三个大的问题:

一、金融犯罪认定中的法律解释问题

二、盗窃、诈骗等手段交织型犯罪的定性

三、新近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分析

1、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既然公司高管都作为内部知情人员追究内部“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那么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如经委主任、分管副市长等领导更应该入罪。 这个可以说是扩张解释,或者说是当然解释。

2、对于兜底条款的“其他”如何理解:

1).必须与解释里的其他条款具备同质性、同一性,运用同类解释规则。

2).必须是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由于立法者无法一一列举也不一定能预测得到,所以重在规制未来可能出现的同类情况而做了兜底性规定。切不可将其他用于过去已经存在过的情形,其他不是类推。

3).由于法定犯都是基于违反行政法而入刑的,那么要超越行政法直接入刑,这个其他就必须是同质性且危害大于同类行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近亲属应采取刑诉法规定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

4、非法所得的不同类型。配股所得收入因为不是行为人主动行为获得,所以尽管可以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却不能作为计算罚金的非法所得基数。

5、诱骗他人开设账户然后取得他人的u盾,并通过该U盾将他人财产转入自己账户的行为如何定性?基于源头控制和打击的原理,针对前一个关键性行为进行定性:盗窃。

6、捡到信用卡使用是诈骗,盗窃信用卡使用是盗窃,抢劫信用卡使用的部分是抢劫(后来继续使用的部分是诈骗)。

7、合谋抢劫信用卡使用是抢劫罪共犯,未合谋的分别定抢劫和诈骗。

8、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漏洞肆意消费Q币进行游戏,给商家带来的损失,数额不应该是Q币的购买价而应是成本价。原理是: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而获利(法理);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民法原理)

9、一个案件的分析,不能仅仅从字面上去理解,而应综合法律原理,针对实际情况,运用目的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等多种方式进行解释,以求得案件的公平正义的解决。

10、事实不清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法律、政策问题不清则未必。

11、对法律的认识应当以一般人的认识为准。

12、讨论法律问题、定罪量刑的层次:

1).确定法律事实

2).考量法律价值:如公平

3).考虑技术上的可实现性

3、刑辩大律师畅谈刑事辩护发展趋势(陈瑞华谈未来刑辩八大趋势)

1)从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庭辩护到审前辩护和庭审辩护并重方面发展。

2)从治疗式的辩护到体检式风险防控发展。

3)从阅卷为中心到庭外调查为中心,提供积极有效的辩护。

4)从一揽子收费模式到分阶段、按工作量、按工作单元收费的模式发展。

5)从专门刑事辩护到民刑交叉转化。

6)从法庭辩论为中心到调查为中心。

7)从单纯的对抗式辩护到对抗与妥协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8)从无罪辩护到多元化辩护形态发展。

更详细内容,点击此链接  http://www.jianshu.com/p/65cd1ba97dc6

4、

四、明确了努力的方向,坚定了业务的方向。

1、进一步加强研究刑法和刑诉法;

2、研究金融方面法律的规定;

3、研究法定犯(不是行政犯);

4、多做类似案件,注重经验总结,提升裁判规则,有能力形成理论;

5、做研究、案件办理、写作、宣传四位一体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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