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书遗嘱应由立遗嘱人本人在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及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公历日期)。书写的笔应用黑色或蓝色水笔、钢笔。目前不要使用打印遗嘱,司法实务中存在打印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案例。尽管民法典继承篇(草案)认可打印遗嘱的形式,但在正式公布实施前不建议使用打印遗嘱。
草案915条:
“采用打印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及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系其个人合法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或违法取得的财产。
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遗嘱继承人应限定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由其中一人或数人继承。若继承人超出法定继承人范围,则该文书属于遗赠,而非遗嘱。
法定继承人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立遗嘱时应当保留部分财产份额给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5、立遗嘱时可以附加义务,若继承人不履行遗嘱中约定义务则可以取消其取得遗产的权利。
6、立遗嘱时应写明遗嘱一共有几份,并交代清楚交由何人保管。应选择信任的人保管遗嘱,保障在身故后能顺利实现自己的遗愿。
7、立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若生前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自书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