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矛盾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很常见。无矛盾,不师生。我们今天讨论一种相对少的情形,即老师有明显过失,比如学生课堂表现不佳或者就是说话违纪吧,老师气急而怒动手打了下学生,学生直接反映到校长那里。当然,一旦发生了这种事,学校都会有规定动作和完整的应对方案;这个我们在此不讨论,我们把目光集中在一个点上,即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第三方的班主任,应该怎样面对学生考虑和处置这件事?
我以为以下几点都是重要的和必须的。
第一,使学生认识到师生矛盾是正常的,把这件事寻常视之,避免使学生感受到特殊刺激。
一件事,能当成普普通通的事看待,这件事对个体的消极影响就会最小,一旦特殊化了,个体所受的影响就会极度放大,不可控风险大增。一个人的胃每天受到定时的冷热刺激,成为常态,就没有什么坏处;可是一个人每天拿手把嘴唇抠来抠去,却很可能由于这种非常态刺激而使口唇产生严重病变。这个例子是生理上的;心理上其实有完全类似的情形。甲在街上碰到美女就看一看赞一赞,大大方方,寻常视之;乙以为这种情况不看才正常,可是又忍不住,所以偷偷摸摸看一看,好刺激!又告诉自己这个不对,自责又懊悔。长期以往,孰优孰劣,不言可知。
小学高年级学生正逐步进入青春期,其生理心理都正处在一种巨大的变化之中,又特别敏感。一件寻常小事,他们都可能以非常视之,何况这样一件并非普通的事,真放大起来,恰如雷劈也有可能。这种强烈的刺激当然未必全是坏事,它也有可能是非常大的好事,成为促进个体成长的关键点;这在很多革命家伟人的青春经历中都可以找到证明。但是,我们在一般教育过程中还是要尽力避免这种情形。原因一,是趋向好的几率小而趋向坏的几率大,数数如此伟人有几成就明白了。原因二,是学校教育的本质决定的。学校教育除了知识教育外,还承担着一种几乎同样重要的责任,即思想教育或者叫社会化人格培养。社会的存在和正常运转有赖于它的结构化,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说的是这个;师生关系也有比较明确的社会规定。学校教育培养的就是适合这个社会规范的人,而不是反抗这个社会规范的人。前一点说的伟人,在这类事件中,是不是都受到了明显的反社会化影响?普通学校教育如果容忍甚至鼓励这种情形,无异取消了自己存在的基础,也必将动摇社会现有秩序。
把这一事件普通化,不因此而给学生异常的心理刺激,这是首要的心理保护措施。正如小孩摔倒了,妈妈赶快扶起来,一边说:“没事!没事的。”明明有事,怎么叫没事?就是普普通通而已,不要把它真当成什么大不了的事嘛。
第二,肯定学生有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权力,使学生对社会公平正义保持基本的信心。
社会权益分配,实质就是通过博弈形成的;有意见不表达不是谦逊,而是对自己和自己所在的社会权益方的不负责任,也会导致社会权益分配机制的扭曲,为社会正常发展埋下隐患。师生关系也是如此。学生受到伤害,可以寻求合理手段保护自己,也应该这样做,这是对的。
师生关系里,老师处于相对强势,这是由他的社会职责决定的。但这并不意味学生只能俯首帖耳而不能提出异议——老师知识讲错了学生当然可以指出。这更不意味着在师生关系外的其他任何方面学生都必须服从老师的意见——学生愿意报哪个辅导班,愿意不愿意报辅导班,这都不是师生关系所能涵盖的,老师不能就此作出任何指示和要求。当然,建议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了,在那种建议中,其实并不存在师生关系,并不是老师对学生的指示要求,而是长者对幼者的关爱,或有经验者对经验不足者的指导。
在师生关系里,老师有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学生也有自己的职责和权力,两者通过一定的社会协议而统一起来,既不能你剥夺我,也不能我剥夺你,这就是这种关系里基本的公平和正义。学生随意说话动作,影响老师正常上课,影响其他同学听课,这是对老师和其他同学的不公平。老师打了学生,是对学生人身权利的侵害,是对学生的不公平。遇到不公平怎么办?可以提出来,寻求帮助和救济,重新获取应有的公平。
我们不愿意学校出来的学生都是唯上是从的奴隶性格,都是没有勇气和智慧来获得公平的人,都是对社会公平正义失去信心的人。所以,在这一事件里,我们肯定学生的行为是可以采取的。同时,肯定学生的权利也就是更广阔意义上肯定教师自己的权利,肯定社会权益分配应该有合理标准而不是随便由在上位者决定。老实说,教师的合理权益是不是常常遭到剥夺?我们是不是对此常常不满?要改变这种不合理情形,为什么不从我们教师自己作为上位者的这个时候做起?为什么不从培养更有勇气和智慧的学生,以逐步壮大我们作为社会相对下位者的团体力量做起?
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来肯定学生行为的合理性,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有效消解学生“犯上”或者称之为“逆反”的特异性心理刺激,使其青春期过度较为顺利。如前所述,这种特异性刺激本身更容易导向不好的方向,是需要警惕并防止的。学生很容易从这种事上感受到高度刺激:哈,我把老师告了!我厉害了!结果最后得知,这不过是一个更高社会规范下可以有的、应该有的、普普通通的事。老师反应也是平淡的、正常的,该道歉道歉,该说明说明。一切正像鸟儿飞在天上,鱼儿游在水里一样自然。学生因此会有些意外和失落,随后特异性刺激会消除,平常心会生出来,心平气和,掌握了遇到这种事时正确的处理方法。
第三,公平只是底线而不是终点,公平之上,有更重要的东西。
对于公平,学生很可能只能有比较朴素而直观的认识。我们要帮他明确公平的不同表现形式和内在依据,明白公平在不同层级上会有不同理解可能。
最简单的公平就是同态报复,你打我一下,我还你一下。结果呢,双方都受损失。而且,这个过程并不是这么容易结束的。还的这一下力量是不是刚刚好抵消前一下的?不一定,很可能大了。那对方是不是应该再还回来?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无数例子,是这个过程会导致恶性循环。在没有外力介入的情况下,这种开端几乎总会发展到不可开交,直到其中一方被彻底击倒,或者双方都失去报复能力,才停下来。在现有社会条件下,这显然极不明智,对双方都最不利。
高级些的公平就是等量补偿,你打我一拳,我到医院检查,检查费、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这些都得由你承担。有时还考虑到给我一定形式的精神抚慰和对你科以一定形式的惩罚性偿付。相较同态报复,这种公平显然对双方都更有利些,也节约社会资源。也因此,这种公平为现代社会所认可和提倡,并普遍借助法律等措施使其明确和固化。
但是这种公平只是补偿,而非事情的完全解决。一个打了,一个赔了,是不是能保证双方都完全气消了,此后毫无芥蒂,和没有此事一样?显然很难。这种公平更对以后类似事件的防止没有根本作用。这件事以这种公平了结了,能不能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显然不能。
所以说,公平只是建立在补偿原则上的一种方法,并不是长治久安之策。事情不能再来一遍来改正,所以只得补偿而已。但我们不能在这个坑里摔一下再摔一下,所以怎样防止这类事件以后再发生,这才是我们在这件事后更应该注目的。
将心比心的善意能使双方从情感上相互理解接纳;回到初衷的源本能使双方从理智上明确错在何处,该如何从一开始就做对的事。这两个,是我们在公平之上,更应该着力追求的。
让学生明白这个,这件事方能真正了结,这件事的种种不好处才有可能消弭,进而可望转化为学生可贵的人生经验。这才是常说的“经一事长一智”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