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星期体会到了在体制面前个人是多么的渺小,由于两年前买了一套房但是由于政策调整一直在等着网签合同,资金也一直这里面取不出来也退不了合同,购买合同上也明显说了具体什么时间交房但是已经逾期很久,想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是问了几个律师得到的结果基本都是法律上房地产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这样子去和房地产打官司不一定能得到很好的反馈和帮助,自己的权益不一定可以得到合同上的保护反之时间也会等很久。
我们对于法律的知识知道得少之又少,导致会被一些利益集团“踢皮球”和巧妙的避开一些法律责任,但是由于这次的事件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些房地产收房前的一些有效的措施可以更好的保护到自己的权益而不被别人踢皮球。
开发商无正当理由延期交房的,购房人应当催告,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如果仍然没有交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外购房者也可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了赔偿损失的,不能同时适用,可择一较高者适用。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以上规定中,两个催告和两个三个月的规定应当区分清楚,一为购房者催告开发商交房,一为开发商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一为购房者催告后经过三个月取得解除权,一为开发商催告后购房者的解除权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
鉴于以上的规定,在开发商延迟交房时,不管购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备解除合同,都应当在开发商延迟交房后立即发函催告,一是在开发商迟迟不能交付房屋时采取的一个应对举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对开发商也是一种压力。
希望这些条款能够帮助到一些人,在事情发生前做好一些准备措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