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鉴定意见的质证,维护合法权益
一、 定义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是指在法庭或仲裁的主持下,诉讼双方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解释、质疑、辩论的活动或过程。
二、 质证阶段
工程造价鉴定具有鉴定周期长、鉴定费用高、鉴定内容专业程度高等特点,且鉴定过程需要当事人、法院与鉴定机构之间保持密切沟通、配合,为了能够更高效地形成鉴定意见、查明工程造价这一关键事实,法院通常会分两个阶段组织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即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质证阶段和鉴定意见定稿质证阶段。
三、 质证要点
主要围绕鉴定程序与鉴定内容两部分。
3.1 对鉴定程序的质证,主要关注鉴定材料是否经过充分质证。鉴定材料涉及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确定,对鉴定意见有决定性作用。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3条、34条。另外,对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问题也要关注。
3.2 对鉴定内容的质证,主要关注鉴定范围、鉴定方法、鉴定意见的论证。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1条、33条、36条。
四、 两个特殊制度
4.1 鉴定人出庭制度。鉴定人出庭制度让当事人当庭就鉴定意见中的问题或鉴定意见中未能反映但与鉴定有关的问题进行质询或反驳。
4.2 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则弥补当事人在专业知识领域质证能力的不足,专家辅助人的询问,也为法院判断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可靠性提供了参考。
五、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专业性要求较强,当发生争议时,建议委托专业人员参与解决。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百度查询“张富洲律师”,与本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