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这个词在我出生的那个年代,是没有滴!(呵呵,有没有不小心暴露我的年龄)。
学者狄杰克(Jan vanDijk)在1991年出版的书《De Netwerkmaatschappij》中第一次提出这个名词,他认为网络将决定社会的走向跟目标,影响的层次包括个人、组织以及社会。
接着曼威·科司特(Manuel Castells)于1996年出版的《The InformationAge》中大量使用网络社会的概念,描述当代社会的转型。曼威·科司特认为,网络社会对于制造、经验、权力以及文化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但是,这两位大佬其实意见是有分歧的。曼威·科司特将网络的集合视之为社会,但狄杰克认为,社会仍是由团体、组织等形成,但这些团体的关系跟互动会受到网络的影响甚剧。
(突然想起了很久很久以前的一个争论话题,到底是互联网+,还是+互联网)
其实目前来说我个人认为,关于这样的争论到不必太纠结,网络给传统制造业以及其他各个行业带来的机遇和改变是现实存在的,管它是传统行业使用互联网这个平台发展,还是互联网中添加传统行业,形式不重要,重要的是到底会带来怎样的改变?如何更好地融合以发挥出各方的最大价值?网络与社会亦是如此(当然,很有可能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会改变我的现有的认识)。
对于“网络社会”,吃瓜群众心中似乎形成某种约定俗成的共识,即它是在以Internet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作用下,人类社会所开始进入的一个新的社会阶段或所产生的一种新的社会形式。
但其实在学术文献中,你会发现,根本没有共识。此文献中的 “网络社会”与彼文献中“网络社会”,所指的意思往往并不相同。诸如把网络社会视为“现实社会的延伸”,或一种“全新的社会存在方式”,以及新近的说网络社会“相对于社会宏观结构而言,是一种中观的(这里的中观不是指佛学中的中观,而是测绘学和经济学中的,通俗地说就是在宏观和微观之间)、技术性的社会结构”,等等,都是在说“网络社会”,但他们所指的并不都是同一种意思的“网络社会”。
经过梳理,可将“网络社会”的涵义归纳为两大类,即作为现实空间一种新社会结构形态的“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和基于互联网架构的电脑网络空间(cyberspace)的“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
或者粗略地说,从科学技术层面和从人文社会层面,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切入点看网络社会。
说以尽管在中文上“网络社会”是同一个词,但各有不同“所指”。比如,2001年1月20日《人民日报》所载《政府推动:中国信息化的关键》一文中说:“通过政府上网、企业上网,带动学校上网和家庭上网,形成网络社会。” 实际上是指“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
而2001年4月6日《人民日报》所载的《网络社会还需要诚信为本吗》一文中说:“网络社会不同于我们接触的真正的现实,更多的是停留在一个虚拟的世界,……” 则是指“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
马克思在分析社会的本质时,提出了“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的理论命题。也即是说,社会是人们的相互交往的结果,是人们之间普遍联系的表现,无论社会表现为何种形式,它的这种本质不会改变。网络社会在其本质属性上并未超越这一理论认识。
既然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着两种“网络社会”,即上述所说的“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和 “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那么两种“网络社会”是否需要界定清楚呢?如果不界定,需要融合成一个内涵更大的概念吗?如何融合?如果要界定,怎么界定?
哈哈,说到这里,你可能会喊:我去,你在讲什么鬼,正名了吗?还让不让人好好吃瓜了啦!
呵呵,预知详情,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