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应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常有身孕的女职工过来咨询:因为怀孕了,单位解除了合同;因为怀孕了,单位变相地要她离;、因为怀孕了,被单位调离了原来的岗位。降低了工资等等。怀孕女职工能不能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呢?

朱某于 2017 年 3月 16日应聘于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同年 6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2018年6 月 28 日朱某因怀孕反应过大向公司请假回家休息,公司准假让朱某回家休息。后因妊娠剧吐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证明书建议朱某休息治疗。

2018年7月15日,甲公司以朱某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后,朱某不服申请仲裁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

劳动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朱某的就诊证明也印证了其妊娠反应需要休假的事实,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朱某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期限,该公司以朱某旷工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裁判支持了朱某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单位不得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的特殊保护。

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请假休息符合常理的,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要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的。因此,用人单位要谨慎以此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变相的调离原来的岗位,降低工资,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三期”的女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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