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的婚姻与财富规划(二) 财产

      婚姻很多时候不是男女双方的事,而且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的事,因此现代人在选择婚姻的时候,相爱也只是其中一个重要但不是唯一的因素。婚姻中人品、相貌、工作、学历是软实力的标准,房子、车子、票子则是摆在台前的硬标准。都希望婚姻可以天长地久,但如果事与愿违,我们应该知道哪些通过法律给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呢?

先说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简单来说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注解:孳息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树上结的果子,母鸡下的蛋,房屋租金等;自然增值则为因市场行情变动或产生的收益如股票增值等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再说个人财产

      有共同财产的约定,那么夫妻之间个人财产又该怎么认定呢,简单来说包含以下几项

1.婚前财产

2.婚后因自身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伤残金、重大疾病的保险赔偿金等)

3.个人专用品

4.婚前财产婚后形态转化(比如婚前个人房产买卖后重新购买的即为婚后财产)

5.财产的孳息

6.自然增值

7.指定赠与

8.指定继承

      法律约定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最初形态,那有没有特殊存在呢?当然有,可以进行财产约定

      财产约定制(可以简单理解为财产协议)

      民法典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姻可以通过一纸契约来约束,财产可以通过法律、协议来固化,那么婚姻中还会有不确定的因素导致的风险和意外让家庭面临破裂或崩溃吗?

      负债:无论主动负债还是被动负债,都会对家庭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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