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篇
(2)
问:我弟弟因为打架被警察以寻衅滋事带走了,我在基层政府上班,算是家里唯一能在人前说话的人,父母让我做他的辩护人,我去会见他,可是看守所不让我会见,不是说近亲属可以做辩护人么?为什么不让我去会见?我现在该怎么办?
答:1、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律师,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做他的辩护人;但法律同时规定,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做辩护人。亲友只能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担任辩护人。
2、法律之所以规定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主要是防止亲友教唆犯罪嫌疑人拒绝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隐瞒重要案件线索,或泄露案件秘密。
3、如果是为了省钱,建议你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完成会见等工作,待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由你自己亲自担任辩护人。
问:上海女子出租门面房,因不识字在所谓的空白“收条”上签字,导致“收条”变借条,被租客告上法庭,输了官司,后经向检察院申诉,被检察官发现猫腻,终将租客以“诈骗罪”送入监狱,同时,租客的辩护律师因涉嫌违规诱导证人做伪证被司法局严肃处理。你对此事怎么看?律师为什么被处罚?仅有行业协会的处罚够吗?
答:1、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千万不要在空白的所谓“收条”上签名,后果不是一般的严重!
2、这个律师的职业操守有问题,给律师行业抹了黑。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根据新闻报道的情况来看,这个律师已经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仅由行业协会给予处罚,应该是不合法的。当然,具体案件会有具体证据、情节的加持,缺少证据和情节的支撑而下的结论只能作为参考。但不管咋样,这位律师的饭碗应该是不保了。
4、律师还是应当坚守律师该有的底线。
问:海南梁某犯放火罪,2019年8月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梁某未上诉,检察院认为梁某蓄意放火,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且没有悔罪表现,于是提出抗诉,二审经审理,依法改判梁某死刑立即执行。不是说上诉不加刑么?怎么又改判了呢?
答:1、上诉不加刑没错,但是你应该是把“上诉”与“抗诉”搞混了。
2、上诉是被告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只有被告上诉,没有公诉机关抗诉的案件,二审不得加重处罚。对于公诉案件,通常公诉机关在起诉时会有量刑建议,判决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说明量刑幅度在其认可的范围之内。法律赋予被告上诉的权利,二审不得加重处罚。
3、抗诉则是公诉机关认为法院的量刑畸轻或畸重时,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在公诉机关因一审量刑“畸轻”而抗诉时,二审可以加刑,此时,公诉机关的身份既是代表国家追诉的公诉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公诉机关因一审量刑“畸重”而抗诉时,公诉机关的身份就是法律监督机关。
4、被告上诉后,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时,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且被公诉机关补充起诉的,可以加刑,否则仍然不能加刑。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