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谈感情才伤钱。

兄弟情义重要?还是钱重要?

够不够兄弟就看肯不肯借钱或当担保人了。

谈钱伤感情?

谈感情才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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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感情与钱的抉择

5年前,一位穷途末路的王老五需要向金老板借钱,但金老板要求必须找人担保,王老五一气呵成找了4个够义气的兄弟来帮忙解围,然而3个知道是签担保人就各种借口溜之大吉了,但诚恳的李老实仍然迈不过兄弟情义帮忙签了这几十万元的借款协议。3年多前,王老五跑路玩失踪,金老板起诉要求赔款,把李老实也一起告了。最后法院判决李老实连带王老五赔偿金老板全部借款,由于王老五资产转移的太干净,以致于最后被执行还款的冤大头成了李老实。

担保人,请三思而后签。

《担保法》,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一、担保人的花式风险如下:

1、你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要是像王老五这样的债务人欠债跑路,债权人就会诉讼你。

2、你可能帮债务人还钱。

如案例中的李老实一样,帮人帮到底,还钱还到清,如果负债的担保债务过于庞大,你可能赔完全部财产都不够。

3、多名担保人≠债务被拆分

连带担保人承担的都是连带还款责任,就是随便追到谁都可以要求其还款,所以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债权人也不须要选择向最有钱的担保人追债,他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追到任何一个担保人都要还。

4、死亡≠担保终结

曹士兵(法学博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认为:应当区分主债务到期和未到期两种情况,主债务到期保证人死亡的,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未到期保证人死亡的,由于债务是否会得到清偿没有定论,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遗产不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免责不是传说

下列法条阐述,担保人告别担保责任的情形——

1、私自转让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擅自变更合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保证期结束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共同恶意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结语

担保有风险,签字须谨慎,因为一不小心最后可能你就成了李老实,赔了朋友又赔钱,非常亏、非常气、非常恼、更非常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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