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0日 星期五 阴
现在的人们有很多探险意识,既然是探险,就会有危险,有的甚至是高风险,那么在探险活动遇到了生命危险,谁来担责呢?
小光生于八十年代末期,魔·都人,家境不错,工作并成家,后辞了工作专门去学习潜水,还考了证,拥有一家潜水俱乐部,也结交了一帮潜水圈的朋友,经常和朋友一起去各地潜水探险。
小光和朋友还喜欢洞潜探险,他和潜友小闫私交很好,2021年十月的一次聊天中,G·Z的潜水爱好者小张提到了他们那里有个洞,适合洞潜,有人去探险过,他自己也去过,到过200多米。小闫就建了一个群,把愿意去那里洞潜探险的人都拉在这个群里,然后准备装备、做应急预案,说是要去那里洞潜探险。
后来他们还真的去了,之前有人去那里洞潜大概是两三百多米的样子,他们这次去挑战的目标是八百米,当地喜欢洞潜的朋友还为他们准备好了庆功宴,只待他们探险成功。
但是,在他们下水不到半小时,小光就出现了不舒服的情况,当时小闫在前面布置引导绳,小姜在给小闫打灯照明,他们距离小光百多米左右,小光在后面负责拍照。发现自己不舒服后,小光不是立即回返洞口浮上水面,而是一开始还向洞里游了一段,想去找同伴?后来感觉不行才转向洞口方向游去,之后就失去了意识。
据小姜后来说,那个时候,小闫和小姜也发现了同伴小光没有跟上来,但他们没有返回去找小光,而是继续向洞里完成探险目标。有的教练或组织者说,一起洞潜,只要潜伴出现问题就要一起返回洞口方向,但小闫小姜没有这么做。等他们完成八百米的挑战任务后返回才发现小光失·联了,于是赶紧报制服求助。
当地救援队伍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下水救援,很快因为天黑,不具备救援条件而暂停,第二天再下水救援。小光的父母事发第二天赶到了事发地,救援队伍也在第二天很快就打捞出了小光,但已经溺亡。小光父母悲痛不已,2年后,小光家属想到了要追究责任,提起了诉·讼。
那个洞潜的位置很偏僻,在野外,无人管理,更没有对外开放,小光他们不远千里赶去潜水,小光父母认为组织者有责任,没有承担起安全保护义务。洞潜的推荐者小张有责任。
2024年,开·庭审理,原告方小光家属没有到庭,委托的律师,被告方只有小姜在被告席上,他讲了为什么要去那里,以及小光遇险的一些情况。庭审焦点在于推荐者有没责任?组织者有没责任?推荐者小张一方认为,自己不认识小光,不存在邀约他去洞潜,自己没责任;组织者那边也说,小闫只是建了个群,潜水装备都是各自佩戴自己的,费用都是AA,互相邀约,不存在组织。
而且以往他们潜水,如果在水下觉得不适合,或跟不上队伍,就自己浮上去。所以,小闫、小姜一方认为,小光是自愿参加洞潜的,不能将自己安危寄托在潜伴身上,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认为小光自愿参与,自行承担责任。庭审也围绕小光是否自甘风险进行了辩论,小光作为成年人,应该意识到这次洞潜的风险。
最后,判定推荐者小张没有责任,小闫作为召集人,对这次小光的溺亡承担一定责任,赔偿23.3W,驳回小光家属其他诉求。判决之后,双方都不服,上·诉,二审也围绕救助潜伴是不是法定义务进行了辩论,法官也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比如中·潜·联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去年8月,二审fa·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jing·醒人们:洞潜这类高风险的活动,要根据自身能力去评估是否参与,一定要将生命安全置于首要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