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去同事家聚餐,遇到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刘某在公司下班后,搭乘滴滴专车去同事王某家吃饭,途中车辆遭遇交通事故,刘某受伤严重。刘某经医院诊断为:1.颈脊髓损伤;2.不全性四肢瘫。

刘某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刘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伤害,故刘某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公司接到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后却表示不服,公司认为:刘某下班前往同事家聚餐,不属于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于是公司起诉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下班前往同事家聚餐的活动,并非一个经常性且必须的活动,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该路线与其平时下班回家的路线不是一个方向,故不属于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刘某及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刘某认为:同事家也属于下班路线,下班未必要马上回家,有可能会进行一些必要的活动,所以自己的伤害仍然属于工伤。刘某基于以上原因,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路线与其平时下班回家的路线不是一个方向,其绕道原因系下班后要前往同事家聚餐。而同事朋友间聚餐活动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故上诉人刘某的受伤情形不应视为“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综上,法院判定是否是“上下班途中”的标准如下:“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而在本案中,刘某为了私人的目的,在回家以外的路线,从事与回家休息无关的行为,所以从任何角度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另外,需要提到的一点是,本案其实是属于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的案件,在本案中,刘某虽然不能得到工伤赔偿,但仍然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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