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两者同属于人身权,这就意味这两者同时具有人身权的共性。
一是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与主体人息息相关,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它体现为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尽管在现阶段的社会情况中,它可以转化为财产利益,但他不是直接的涉及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本不以财产为客体,也不以财产为内容。
二是专门性,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都是基于某一个人而存在的,与特定人密切相关,不能够脱离或较难脱离这个人而存在。
三是固定性,人格权和身份权都是人所必需的,离开这些权利人或将不能称之为人。
这些共同之处就使人格权和财产权紧密的联系在人身权之下。人格权和身份权都是基于人身存在而享有的权力,但就某一具体权利而言又不是特别容易区分,并且现阶段的身份权逐渐人格化,身份权逐渐附带着人格的属性,这就是两个的区别比较模糊,这就需要我们重新思考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现阶段的身份权不同于古代或者说罗马时期的身份权,现在的身份权逐渐人格化,带有一些人格属性,这是由人格权的夸张和身份权的弱化等多方面原因所导致的,当然这种弱化并不意味着身份权的消失。
例如在《婚姻家庭法》等法律中,身份权仍具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同样在现阶段笔者认为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根本区别在于身份权带有相对性,属于相对权,人格权属于绝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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